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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高铁站内,一位女子在地铁和高铁连接通道,边走边从布袋掏出大把1元、5元零

广州白云高铁站内,一位女子在地铁和高铁连接通道,边走边从布袋掏出大把1元、5元零钱抛撒!现场乘客先是懵圈,随后有孩子在家长默许下捡拾,过程意外平静,无人争抢。民警火速赶到制止,女子却一言不发,配合后淡定乘地铁离开。而工作人员反映,女子此前已在高铁站外撒过一次钱了。有网友质疑:她这种行为为啥没有被罚?下次看到撒钱,您敢捡吗? 据红星新闻7月4日报道,上午10时50分许,身穿黄白短衣的张女士(化名),手提一袋小额纸币,夹着一把雨伞,乘坐地铁抵达广州白云高铁站。在行至高铁站西广场与地铁站连接通道时,张女士从随身携带的布袋中多次抓取小额纸币,面额均为1元、5元等零钞,向空中抛撒。 目击者拍摄的视频显示,张女士撒钱行为持续几分钟,现场部分乘客驻足观望,但未出现拥挤或抢夺。随后有儿童在家长默许下捡拾散落纸币,纸币基本被捡拾完毕。 高铁站工作人员发现后通知执勤民警,民警于11时许到场制止。张女士未解释行为动机,亦未抗拒执法,配合民警询问后自行乘坐地铁离开。 据车站方确认,事件未引发踩踏或秩序混乱,未接到财物损失报告。而在前,张女士在高铁站外也有一次撒钱行为。 对此,有网友说,人家花自己的钱买开心犯法了?又没砸到人!要我说那些捡钱的才该查查,万一是救命钱呢? 有网友说,别吵了!法律只管‘有没有踩线’,不管‘浪不浪漫’。此案三大安全阀全没破——钱少、地偏、人淡定。换个场景?比如早高峰地铁撒钱?早进局子喝茶了! 也有网友说,给广州民警点赞!上次我在公园喂鸽子被罚20元,对比这位撒钱姐,难道鸽子比人高贵? 那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呢? 1、张女士撒钱为何不算“扰乱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很多人直觉认为“在车站乱撒钱就该处罚”,但法律对“扰乱秩序”的认定远比想象中谨慎。核心在于区分“行为怪异”和“实质危害”。 假设张女士撒的是百元大钞,人群极可能瞬间失控推挤,这就踩了法律红线。但本案中全是1元、5元零钱,吸引力好比地上掉硬币,连捡废品的阿姨都懒得冲刺。视频里路人淡定围观,孩子慢悠悠捡钱,这种场面离“混乱”差着十条街。 高铁站固然敏感,但通道和候车厅的危险系数天差地别。想象早高峰的北京地铁换乘通道,人挤人时撒钱可能引发踩踏。但本案发生在连接处非拥堵时段,就像在小区广场撒糖,法律不会因“可能出事”就处罚,否则带气球进车站也算“潜在爆炸物”了。 民警到场时纸币都快被捡完了,既没吵架也没报警说丢钱包。既然连最轻微的推搡都没发生,事后追罚就没必要了。 即便张女士的行为有违法性,但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因未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或属于“情节特别轻微”情形,依法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2、捡钱的人算不算占便宜?该不该返还?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张女士连续多次掏钱抛撒,动作堪比婚礼撒花瓣,这分明在喊:“不要了谁爱捡谁捡!”法律上这叫所有权的主动放弃。好比你把旧沙发放楼下贴个“免费自取”,邻居搬走不算偷。 如果张女士是掏手机时带出钞票却浑然不觉,路人捡到不还才叫不当得利。但监控里她精准抓钱、扬手抛洒,不像是无心之失。 值得一提的是,张女士事后如确认有精神疾病,意识不清,则张女士抛钱行为不属于放弃所有权的真实意思,不构成有效处分,路人捡的钱构成不当得利,依法需返还。 但本案张女士被民警询问时能自行离开,说明神志清醒。法律不替成年人“反悔”,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应有之义。 3、法律为何“放过”撒钱者? 本案中,民警口头劝阻时张女士立刻收手,效果堪比灭火器扑灭火星。若非要罚款200元,就像为灭蚊香而调用消防车,合法但荒唐,存在过罚相当问题。 若张女士是为祈福才撒钱,处罚会寒了人心。法律留出的弹性空间,恰是社会温情释放空间,有其合理性及必要性。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