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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得上心了!吉林长春,一14岁男孩在和另外两名未成年人(一个18岁,一个16岁

家长得上心了!吉林长春,一14岁男孩在和另外两名未成年人(一个18岁,一个16岁)玩耍时,因拒绝把手机给对方,就遭到这两名未成年人的无端殴打。 之后,男孩被送去医院救治了25天。 那两名未成年人虽然被处以行政拘留,但由于年龄因素,并没有执行。 事后,男孩一方将这两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告上法院,索赔14000元,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红星新闻) 2025年1月19日晚,刘某、王某和小翟一起玩耍的时候,因为向小翟要手机没要到,刘某和王某就一起对小翟进行殴打。 导致小翟头部、腹部等多处受伤,住院治疗了长达25天。 据了解,打人的刘某和王某都是未成年人,刘某是2009年7月出生的,王某是2007年出生的。 小翟一方报警之后,警方根据两人的违法情形,分别给予刘某行政拘留10日、王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但实际上,由于刘某和王某的未成年人身份,并没有执行。 之后,因小翟和对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翟一方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王二人及其监护人赔偿包括医疗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总计14000多元。 法院经过对该案进行综合审理后判定,由于刘某、王某的伤害行为,导致小翟受伤的结果发生,所以二人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法院酌情判定由刘某及其父母承担65%的赔偿责任,王某及其父母承担35%。 经计算,小翟此次受到伤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4000多元,刘某及其父母需赔偿9400余元,王某及其父母赔偿5000余元。 不得不说,这两个半大孩子仗着自己是未成年人就乱来,在对方不给手机的时候,以大欺小,施加暴力,这不是明抢吗? 在大家看来,他们打完人连个像样的说法都没有,拘留不执行,赔偿还得人家追着要,实在是让人很无奈。 确实,从法律上来说,刘某和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要处以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但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以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这样一来,因为刘某未满16周岁,王某已满16周岁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警方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当然,这种“法不责幼”的观点在最近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了改动。 其中,调整了关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的条件:对于14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以及14至16周岁和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依法执行拘留。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调整后的条款,刘某和王某很可能会被执行拘留决定。 不过,该修改后的条款生效时间是2026年1月1日。 所以对刘某、王某的行为不适用。 俗话说,子不教,父之过!孩子能做出这样的行为,家长肯定是脱不了干系的! 毕竟,孩子的行为习惯往往是家庭环境的反映。如果家长平时疏于管教,甚至对一些小错误放任不管,很容易让孩子在模糊的是非观里越走越偏。 就拿这个案子来说,两位家长,经历了这件事之后,对孩子要更加用心了!要好好和孩子交流,弄清楚到底为什么会犯错,帮助他们明辨是非,避免再发生类似的事情。 对此,你又怎么看呢?

评论列表

包包
包包 2
2025-07-04 13:03
赔一万多太少了!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一共让他赔十万八万!因为住院25天呢,不严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