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13岁孙女带回来一个小女孩,说是她的网友,没爹没娘了,怪可怜的,想在家里住几天,老人答应了下来。可没想到,不久后,老人睡觉时感觉不对劲,打开床板,发现女儿放在储物柜里的金首饰不见了。孙女说:她说我们家做的饭不好吃,让我找点钱,钱没找到,找到金子了,她说要不卖了吧,我们两个一起花,总共卖了4次,差不多有2万。
7月2日,河南民生频道报道,杨先生说他13岁的孙女小杨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小朋友,6月5日,小杨把这个朋友领到自己家来了,说这孩子没爹没娘了,怪可怜人,想在家里住几天。
杨先生也没多想,同意了。
可没想到,等孩子走后,杨先生妻子睡觉时,感觉床铺不对劲,掀开床垫一看,发现床板被人动过。
这床板下面有个储物柜,里面放着家里的一些贵重物品,杨先生妻子把床板打开,发现女儿放在她这里的金首饰少了好几样,急忙给女儿打了电话。
杨女士回家一看,也急得不行,自己结婚时买的三金一钻,当时就试戴了一下,之后都没舍得戴,一直放在家里。
可金项链、金戒指、金耳坠全没了,就只剩下一个金手镯,这可是自己一辈子的纪念品,就这样没了。
家里平时也没外人来,就之前的那个女孩,杨先生赶紧找孙女问情况。
小杨说那个女孩嫌自己家做饭不好吃,让她找点钱,钱没找到,就找到金子了,女孩提议:“要不咱们卖了,一起花。”
6月7号,俩人拿着东西去卖了,一共卖了4次,差不多得了2万块钱,现在还剩1000多块钱和一个手机。
为了弄清楚这事,杨先生一家找来了记者,一起去了那女孩家。
双方见面后,杨女士情绪激动,质问对方:我结婚的东西,你凭啥给我偷了卖了?她凭啥卖?她5号去我家,7号都开始卖。
女孩姥姥说,自己不知道外孙女跟小杨一起去卖黄金的事情。
记者问俩女孩,是谁提议去卖黄金的?小杨说是那女孩提议的,女孩却说:“她说卖了吧,卖了咱俩花。”
记者又问女孩花了小杨多少钱,听说她还找了其他朋友找小杨要钱、花钱。
女孩却说自己不知道花了小杨多少钱,那些人是小杨找的。
小杨反驳:“我的钱,我找人家,让人家花我的钱?”
俩女孩各执一词,但不管是谁提议的,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对的。
俩女孩都是留守儿童,女孩姥姥说,下一步会联系女孩监护人,协商解决此事。
小杨还带着记者和家人去了卖黄金的店。
第一家店的店家说,女孩先去别家烧过金子才来卖的,他们这儿交易金额大概3000左右,是按每克730元收的。
当时有个女孩说自己满18岁了,还报了身份证号。
报警之后,老板也批评他们了,说以后必须得看顾客身份证原件才行,这事他们也有责任。
之后,他们又去了第二家金店核实,店员说他们没收女孩的金子,因为女孩要现金,他们没有,所以就没卖成。
但小杨记得清楚,说自己去了两次,一次6月7号,一次6月17号。
沟通无果后,双方报了警。现场查询6月17日的监控后,发现俩女孩来卖过黄金,店员还有数钱的动作。
店员承认这次有交易,但是6月7号和其他时间都没有。
店长说,如果杨先生一家认同,他们可以出钱,把金子赎回去。
有人说:这两女孩胆子也太大了,一个住在别人家,还嫌弃别人家饭菜不好吃。
一个带着外人偷自己家,还把钱分给别人,都是奇才。
不用跟他们多说,拿着发票,让他们照价赔偿就行了。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黄金属于贵重物品,回收时必须核验身份证并登记买卖双方信息。
金店在收购女孩的黄金时,应该先确认一下女孩的年龄,看看对方是否已经年满18周岁,其次要看黄金来源是否合法。
在本事件中,店家并未让女孩出示身份证原件,而是女孩报了一个身份证号码,店家仅凭女孩报出的身份证号码完成交易,未要求出示身份证原件进行核验,违反了黄金回收必须实名制的规定。
若女孩的监护人追究,店家可能需返还金首饰或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杨女士的损失,杨女士可以找哥嫂以及女孩监护人沟通,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杨女士的哥哥表示自己没有把女儿教育好,确实自己家有责任,而涉事女孩的姥姥表示,也会跟女孩监护人沟通,协商处理此事。
无论如何,父母都应该起到监管责任,多关注孩子的成长,多陪伴,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三观和消费观。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信源:河南民生频道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