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果子有农药,不能摘!”北京,某公园内山桃枝头还挂着青果,却被游客疯狂“扫荡”!不少游客死拽树枝抢摘未熟果实,塑料袋装满落地毒桃,竟称“要做手串尝鲜”。有网友在社交平台炫耀采摘成果,惊现“摘20斤”炫耀帖,而真相令人胆寒,园方紧急警告:观赏桃经中水浇灌、农药消杀,有毒!警示牌形同虚设,树枝断裂声不绝于耳。公园呼吁游客文明游玩。网友斥责:拽枝采果违法,必须严惩! 7月1日,据环球网报道,2025年6月初,北京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南园内观赏果树陆续结果,引发游客采摘潮。 园方在路边设置多处“禁止采挖果实蔬菜”提示牌,但游客张明、李华、王芳三人仍于东池小桥旁拽拉山桃树枝采摘未成熟果实,并捡拾地上落果装入塑料袋。 张明向记者表示采摘目的是“尝鲜”及制作桃核手串。同期,其他游客也在树下捡拾落果,社交平台上更有网友炫耀采摘“20斤战果”。 公园管理方指出:园内山桃、杏树等均为观赏树种,果实口感酸涩不宜食用;日常养护使用中水浇灌并喷洒药剂防治病虫害,果实可能残留有害物质,食用存在健康风险。 园方已加强巡查并呼吁文明游园,但采摘行为仍屡禁不止。 对此,有网友说,拽树枝摘青果的行为不仅仅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对于这种无视规则,无视风险的行为,法不责众心理该休矣,必须严惩,才能起到警示作用。 有网友说,这是没出什么事情,要是出点什么事情,估计这些游客又该索要赔偿了,这时候孰是孰非呢?总不能谁闹谁有理吧?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评析? 1、游客采摘公园观赏树木果实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北京市公园条例》第46条规定,游人游览公园禁止下列行为:……(三)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四)其他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该条款中的“攀折花木”应作扩张解释,采摘依附于树木的果实属于对植物生态功能的剥夺,与攀折花木系具有同质危害性。尤其当采摘行为伴随树枝拽拉时,已超出“轻微接触”范畴,转化为实质性损害。 游客采摘果实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园游玩条例,破坏了游玩公园秩序,依法可以对其行为进行必要处罚。 结合该条例第46条规定,对于攀折花木等等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警告,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游客的行为,依法可以进行警告及罚款处罚,以达到惩戒作用。 有网友说,游客是在捡拾自然掉落果实未造成直接损害,不应该处罚。 但该说法站不住脚,自然掉落的果实仍属公园管理的物品,未经许可占有即涉嫌侵占他人财物。游客行为捡拾行为刺激更多人主动摇晃树木制造“落果”,形成破坏性连锁反应。园方需额外清理散落果实以维护环境,游客变相增加了公共管理成本。 对于捡拾自然掉落果实的行为,如影响到游园秩序,也是可以依法进行处罚的。 2、公园管理方是否尽到安全管理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公园,无论是否收费,均允许不特定游客游玩,属于公共管场所或经营场所,其经营者或管理者,依法应当对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 园方已通过设立警示牌、说明农药风险尽到一定的安全提示义务。尤其在果实成熟期前设置告示,符合风险预防的时效性要求。 相反,游客在公园游玩时,应当遵守游玩秩序,不得实施采摘果木等破坏公园秩序的行为,不能以管理方没有阻止或合理限制其实施违法行为而主张未尽合理保障义务。 有网友可能会说,公园管理方明知果树有农药的情况下,未设置物理隔离即存在管理疏漏。 但是,公园作为开放游览区,若对每棵果树设置围栏,既违背景观功能定位,亦不符合比例原则,对公园管理方是一种苛责,也是不合理的安全保障责任要求。 同时,园方在告示中明确提示“果实残留农药”“不适合食用”,已建立完整的风险告知链。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果实为观赏品种且存在化学残留的情况下仍主动采摘食用,完全是自甘风险。 因此,公园管理方已尽到合理保障义务,违法者自负其责。 3、游客是否应承担损害公共资源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250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公园内观赏果树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游客拽拉树枝导致树皮剥离、枝条断裂,已构成对树木完整性的物理破坏,构成侵权行为。 对于造成的损失,游客当然有义务承担相应修复责任以及替代赔偿责任。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