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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调解结案财产分割有何法律门道?

近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就离婚及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案件处理过程中折射出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引人关注。

据了解,原告李某与王某于2018年相识,2019年登记结婚。因婚前沟通不足,婚后频繁发生争吵,2023年原告李某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矛盾持续激化,最终于2025年4月再次诉至回民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确认双方感情破裂已成事实,且双方对离婚本身并无太大争议,主要矛盾集中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原告李某希望依法分割财产,而被告王某则对登记在原告李某名下的轿车归属及补偿金数额存在异议。

充分了解双方诉求后,法官发现被告王某对车辆有实际使用需求,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李某对被告王某存在殴打行为,故同意对被告王某进行一定的补偿。基于此,法官提出了“车辆过户+补偿金”的调解方案:车辆于2025年6月前过户给被告,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原告向被告支付5000元补偿金。这一方案既考虑了原、被告的生活需要,也为双方找到了利益平衡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若感情确已破裂(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多次起诉离婚等),法院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双方因婚前了解不足、婚后价值观冲突导致感情破裂,且原告曾起诉离婚,符合“感情破裂”的认定要件。

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自愿协商优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双方通过调解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合理与照顾原则分割财产时应兼顾公平,如本案中轿车过户与补偿金的结合,平衡了双方权益。若存在一方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情形,可依法要求多分财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纠纷涉及情感纠葛,调解可减少当事人对抗,高效化解矛盾。本案中,法院通过调解快速厘清财产归属,避免了诉讼拖延,也为双方后续生活减少了羁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