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河南男子燕某与朋友郑某喝酒后,见郑某妻子正在哺乳,趁机摸其胸部,被发现后逃离。 郑某听到妻子喊叫,用棍子将燕某打翻并脚踹,致其9处肋骨骨折等,构成轻伤一级、二级。 燕某报警后,郑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最终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赔偿燕某2.5万余元。 警方同时对燕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处罚。 燕某不服起诉,称未实施猥亵且警方程序违法。 因生效刑事判决已认定燕某猥亵事实,且证据链完整,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其上诉,维持处罚决定。 燕某酒后猥亵朋友妻子,行为不端在先,应受法律制裁。 郑某护妻心切动手伤人,却因超过必要限度,付出刑罚代价。 法律虽能理解郑某的愤怒,却不容许私刑代替公权,防卫需在合理限度内,否则反成违法者。 生效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具有权威性,燕某试图以无客观证据推翻证言链,忽视了多人证词形成的证据效力。 情感冲动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无论是施害还是“维权”,都需守住法律底线,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