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凭借专业调解能力,成功化解辖区内一起因小鸡误食绿豆苗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有效维护了邻里和谐。
[案情简介]2025年6月19日,天山镇某某村65岁村民谢某某,在前往位于村东南、铁路道西的自家2亩绿豆地查看长势时,发现大片绿豆苗被啃食。经排查,确定系同村阮某家散养的8只小鸡所为。谢某某随即前往阮某家中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因对损失金额认定分歧较大,多次沟通均未能达成一致,矛盾逐步激化。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谢某某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合规,阮某能否接受该赔偿诉求。
[调解经过]接到调解申请后,天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迅速响应,选派经验丰富、调解能力突出的调解员组成专项调解小组,深入事发地开展调解工作。经了解,本案系因阮某疏于对家禽的管理,致使其饲养的小鸡进入谢某某的绿豆地,啃食大量绿豆苗,引发损害赔偿纠纷。谢某某认为,阮某作为小鸡饲养人,应当对其家禽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阮某以现金形式赔偿全部损失;阮某虽承认小鸡啃食事实,但辩称并非故意为之,且未及时察觉小鸡外逃,不愿承担过高赔偿金额。为打破调解僵局,调解员采取“背对背”调解策略,分别与谢某某、阮某进行深入沟通。一方面,耐心倾听谢某某讲述种植绿豆的辛勤付出及遭受损失后的焦急心情,充分理解其维权诉求;另一方面,向阮某详细说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共情其意外造成他人损失的无奈。在充分了解双方心理预期和底线的基础上,调解员结合当地绿豆种植成本、市场行情及受损程度,提出合理赔偿建议,并反复劝说双方相互体谅、互作让步。经过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签署调解协议。调解成功后,调解员趁热打铁,通过“面对面”普法形式,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饲养人对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被侵权人合法维权的途径和方式。通过普法教育,不仅让双方当事人明晰法律责任,更从根源上消除误会,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点评]本案调解工作的难点在于如何精准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既要充分保障谢某某的合法权益,减少其财产损失,又需兼顾阮某的实际情况,确保赔偿方案切实可行。对于谢某某而言,精心种植的绿豆苗遭受损害,依法维权是其正当权利;对阮某来说,此次纠纷敲响了饲养家禽规范管理的警钟,后续需加强对家禽的约束,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从调解工作角度来看,此次纠纷的成功化解,得益于调解员对法、理、情的巧妙运用。在法律层面,准确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为调解提供坚实法律依据;在情理层面,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和实际困难,以同理心促进双方和解。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二章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