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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骑着电动车晚高峰急速右转,因甩尾失控猛切入机动车道,与正常左转的越野

上海,一男子骑着电动车晚高峰急速右转,因甩尾失控猛切入机动车道,与正常左转的越野车相撞,恰好处于越野车前方。不料,男子先发制人,起身怒指司机"追尾",坚称"非机动车弱势应受保护"。交警到来后,男子要求交警以对方追尾认定全责。交警调取监控铁证打脸:碰撞点清晰位于机动车道内,电动车全责!交警称:"他在自己机动车道怎么让你?"交警当场驳斥道德绑架,直言路权规则不可践踏:"不能因表面弱势,就逼守规者背锅!"全网热议:弱势身份岂是违法免责金牌?守法,才是真正的"护身符"! 6月27日,法治进行时报道了一起有教育意义的交通事故案例。 晚高峰的上海街头,在某繁忙的十字路口,年轻的电动自行车骑手李昌(化名)正急于赶路回家。当路口绿灯亮起允许右转时,李昌未充分减速,反而拧动电门加速右转。由于转弯速度过快、角度过小,他的电动车在巨大的离心力作用下,瞬间偏离了非机动车道应有的轨迹,猛地斜向切入了紧邻的机动车道内。 几乎在同一时间,驾驶越野车的王军(化名)正在该路口依法、谨慎地左转弯。他保持着正常车速,完全在自己的机动车道内行驶。 突然,李昌的电动车毫无征兆地从右侧非机动车道“甩”进了王军的行驶路径。王军虽本能地紧急制动,但距离太近,避让不及。伴随着刺耳的刹车声和沉闷的撞击声,越野车的右前侧与电动自行车的后部发生了剧烈碰撞。幸运的是李昌仅受了些皮外伤和惊吓。 事故发生后,李昌从地上爬起,情绪激动地指着王军的越野车,坚称自己是被对方“追尾”,认为机动车应当负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接到报警的交警迅速赶到现场。面对各执一词的双方,交警没有轻信任何一方的口头陈述,而是立即着手调取了该路口清晰的高空监控视频。 监控画面清晰地还原了事故全过程:李昌驾驶电动自行车高速右转时,车身完全失控侵入机动车道,与在其车道内正常左转的王军车辆发生碰撞,撞击接触点明确位于机动车道的标线范围之内。 交警指着监控画面,对李昌解释道:“撞击位置清清楚楚是在机动车道内。王先生的车在自己的车道里面正常行驶,这个情况下,你让他怎么让你啊? 空间上就不具备避让条件。” 面对铁证,李昌仍试图以自己是非机动车、是“弱势一方”为由,希望交警能减轻其责任。 对此,负责处理的交警态度明确且坚定,他严肃地指出:“法律保护的是守法者的路权。不能因为你是骑电动车的,表面看起来是‘弱势一方’,毫无疑问非机动车是全责。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析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显然,机动车道是供机动车通行的专属空间,在有划分车道的情况下,非机动车到原则上应该走非机动车道,不能占用机动车道。 李昌骑着电动车违规驶入机动车道的行为,侵犯了王军在该机动车道内合法的、排他性的路权,是引发碰撞的直接且决定性因素。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碰撞点毫无争议地位于王军享有机动车道内。这一空间定位具有决定性意义,它证明事故的发生直接、必然地源于路权侵犯行为本身。 王军在该空间内的任何合法驾驶行为,包括正常转弯、保持车速,都不构成对侵害行为的“诱发”或“参与”。交警的诘问“在自己的车道里面怎么让你啊?”直指核心:路权的法定边界,在物理空间和法律评价上,都未给“避让可能性”留下任何余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立了在责任认定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其精髓在于以行为作为归责的唯一依据。 李昌存在严重过错,其高速过弯违反安全驾驶要求, 失控侵入机动车道违反分道通行禁令。这两项行为的违法性与可责性,构成了事故发生的充分必要条件。 有网友可能会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比,机动车是强势一方,即便没有过错,依法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虽然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时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此为法定的特殊情形,非基于过错,也绝不意味着非机动车一方只要受伤或受损就必然能获得主要赔偿。责任的划分必须基于对事故原因力,也就是过错。 李昌提出其骑的是非机动车,属于弱势一方,应当优先保护。 交警明确否定了仅因一方属于非机动车就应减轻其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的观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谓“弱势方”的概念主要用于无过错责任或公平分担损失的特定情形,绝不能成为违法者逃避责任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