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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第五轮禁毒人民战争成效显著2021年以来毒品犯罪案件逐年下降

曲靖融媒讯(记者孙云霞)6月26日,在第38个“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第五轮禁毒人民战争取得的成效,并发布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自2021年开展第五轮禁毒人民战争以来,全市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持续加强毒品案件审判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禁毒综合治理效能,为推动全市禁毒斗争形势持续向好,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曲靖、法治曲靖、健康曲靖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2021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089件,其中,2021年度全市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433件,2022年度全市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63件,2023年度全市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32件,2024年度全市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23件,2025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8件。

据悉,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是禁毒工作成效的晴雨表,2021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特别是近两年来下降幅度尤为明显,充分体现我市第五轮禁毒人民战争取得的显著成效,禁毒斗争形势持续向好,彰显了党领导下中国特色毒品治理体系的强大制度优势。

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我市禁毒斗争形势持续向好,但由于我市地理位置特殊,作为境外毒品入境后向周边省份扩散的重要途经地,肩负着斩断毒品外溢的重大使命,防控任务繁重。此外,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和交通物流的便捷,毒品交易手段日趋网络化、智能化,“互联网+物流+电子支付”逐渐取代传统交易模式,“人货分离”“人财分离”“钱货分离”等非接触方式实施毒品犯罪日趋增多,毒品犯罪手段的多样化、隐蔽性和复杂性前所未有,禁毒任务仍然艰巨,毒品犯罪打处难度不断加大。

新闻发布会上,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容留他人吸毒、贩卖及运输毒品等多发性毒品犯罪,还发布1起涉毒洗钱犯罪典型案例,旨在向社会释放“涉毒必惩、惩毒必严、治毒必果”的强烈信号,无论什么花样的毒品,无论多么隐蔽的手段,也难逃法网,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附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和1起涉毒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曲靖法院毒品犯罪及涉毒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2025年发布)

案例一:非法种植罂粟获刑——王某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焕。

2023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王某焕在自家楼顶花台、花盆内种植罂粟疑似植株。经现场清点,共有罂粟疑似植株2789株。经鉴定,查获的罂粟疑似植株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王某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王某焕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焕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典型案例,罂粟是多种毒品的原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即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例彰显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从严管控的鲜明态度,也警示社会大众要增强法律意识,认清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危害,不要轻信民间“偏方”,罂粟不能替代药物,也不是健康的可食用蔬菜。

案例二:容留他人在经营场所内吸毒获刑——冯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

2024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冯某在其经营的茶室内,容留刘某某、代某某、郭某、刘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小马。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在其经营的茶室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冯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冯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营业性休闲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容留他人吸毒的典型案例。毒品具有成瘾性,一旦沾染,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近年来,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发案率较高,除出租屋、酒店、私家车外,酒吧、茶室等营业性休闲场所也成为容留他人吸毒的重要场所。本案例告诫营业性休闲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认真遵守国家禁毒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在本场所内发生,发现本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决不能为了招揽生意或者碍于情面而容留他人吸毒。

案例三:贩卖毒品“零包”获刑——丁某梦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某梦。

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丁某梦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分别贩卖毒品小马给王某4次、代某5次、姚某某7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丁某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丁某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多次零包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零包贩卖毒品是指将少量毒品分成若干包后,直接销售给吸毒人员,系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是吸毒者获得毒品的直接渠道。零包贩卖毒品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占比较高,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要有效遏制毒品蔓延,控制毒品犯罪增长,在严厉打击大宗毒品犯罪的同时,也必须依法打击零包贩卖毒品犯罪。本案例体现了对零包贩卖毒品“零容忍”的坚定立场。

案例四:大宗毒品犯罪被执行死刑——曹某莲等6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某莲。

被告人马某成。

被告人马某。

被告人王某龙。

被告人桂某会。

被告人李某梅。

被告人曹某莲欲从云南购买毒品运回四川贩卖,并联系被告人马某成介绍毒品卖家,马某成遂联系左某忠(已死亡),左某忠找到被告人桂某会购买,桂某会又向被告人李某梅购买,李某梅则向一马关籍男子(身份不明)购买。左某忠与桂某会商定后,由其妻马某前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某地交易,并雇请王某龙将毒品运回云南省昆明市某地。2022年4月4日,被告人曹某莲通过马某成以每块10.5万元的价格,向左某忠购得20块海洛因约7050克,后将毒品运回四川省宜宾市向他人贩卖。2022年5月1日,被告人曹某莲再次通过马某成以每块10万元的价格向左某忠购买海洛因。当日14时许,曹某莲、马某成在与左某忠完成交易返回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用牛奶纸箱盛装的海洛因18块,净重6346克。

另查明,2022年初,左某忠向被告人桂某会联系购买毒品小马,后桂某会向被告人李某梅联系购买了小马一块6000颗约588克,后卖给左某忠。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莲、马某非法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马某成非法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桂某会、李某梅非法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龙非法运输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马某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马某成、桂某会、李某梅、王某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曹某莲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马某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马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李某梅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桂某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王某龙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曹某莲已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适用死刑惩治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对于毒品犯罪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本案中,曹某莲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主动约购毒品并组织人员跨省运输,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根据曹某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体现了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严厉惩处的决心。

案例五:为毒品犯罪洗钱获刑——高某洗钱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

2022年1月10日,被告人高某明知谢某雄等人贩卖毒品,仍提供本人微信账号给谢某雄等人收取毒品犯罪所得人民币1900元,后通过微信提现至本人银行卡,再将其银行卡交由谢某雄将该笔款项从自动取款机提现。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提现的方式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案发后,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高某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为毒品犯罪洗钱的典型案例。毒品犯罪是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之一,洗钱犯罪在为毒品犯罪清洗毒资的同时,也为扩大毒品犯罪规模提供了资金支持,助长了毒品犯罪的蔓延。在办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案件时,要加强“资金追踪”,深挖洗钱犯罪线索,对洗钱犯罪同步跟进,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洗钱犯罪和上游犯罪。通过对毒品犯罪提供洗钱行为的严厉打击,不仅对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起到积极作用,而且能够斩断毒品犯罪资金链条,摧毁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经济基础,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