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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保靖,男子得知同事愿意出利息借钱,不仅掏出8万存款,还从银行贷款22万,全部

湖南保靖,男子得知同事愿意出利息借钱,不仅掏出8万存款,还从银行贷款22万,全部借给同事,并签合同约定还钱时间和利息。到期后同事却一推再推,迟迟不偿还借款,但是银行的贷款可不等人,男子只能起诉同事,岂料法院竟然认定合同无效,判决很意外! 据三湘都市报6月26日报道,男子听闻同事着急借钱,而且愿意给利息,就向银行贷款22万借给同事,却没想到同事到期不还,男子只能起诉,法院的判决结果让人意外! 2024年,刘星的同事王军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难以为继,想要找人借钱。还特意指出,这钱不白借,愿意给利息。 刘星得知消息后,还特意找王军再三确认是不是真的,在得知王军的确愿意给利息的时候,刘星就拍着胸脯说这事包在他身上了。 刘星自己手里有8万存款,但是王军要借30万,还差22万。于是刘星就想到去银行贷款,贷出来22万,一共30万借给王军。 看着平时不知声不知气的刘星,竟然一下子能拿出30万,着实让王军刮目相看。既然说了这钱是给利息的,那就得落到纸面上,这样双方都能有个保障。 于是王军跟刘星签署了借贷合同,并约定好还款日期,也把具体利息偿还的金额写进了合同内。 刘星拿着这份合同,心里别提有多高兴了,就等着王军还钱的时候能挣上一笔。 可时间一天天的过,都已经到了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但是王军却没有还钱的意思。刘星不断的催促,但是王军暂时还不上,还安慰刘星有利息跟着,让刘星再宽限宽限。 虽然说时间越长利息给得越多,但是刘星贷款的22万的利息也不少。刘星可以给王军时间,但是银行却不能给刘星时间。 没办法,刘星只能接着催王军还钱。王军不理解刘星干嘛催那么急,又不是不还。催得多了,王军也不愿意搭理刘星了,这可让刘星更加着急了。 最后没有办法,刘星只能把王军告上法庭,让其偿还本金以及利息。 刘星拿出跟王军签订的合同,要求王军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的本金以及利息。 但是王军却说自己不是不愿意偿还,只是需要宽限点时间,不知道刘星干嘛要这么着急要钱? 法官也是不理解,王军也不是找不到人,而且王军承认借款,也愿意偿还借款,就多等几天又能如何,刘星到底有什么苦衷呢? 刘星被逼无奈,只能把从银行贷款22万的实情说了出来。刘星本打算赚一个时间差,这样就可以既不欠银行的钱,还能收到王军的利息。 可惜如意算盘落空,刘星没想到王军会还不上钱,延期那么久,所以才不得已把王军告了。 法院看到了刘星的贷款合同,也了解到了刘星跟王军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经过一番审理后认为: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刘星跟王军签署的借贷合同内,其中有22万是来自于银行的贷款。刘星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因此刘星跟王军签署的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即刘星跟王军签的借贷合同里有22万的借贷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剩余的8万元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刘星跟王军签署的借贷合同内有22万是无效的,也就是22万不构成借贷关系。虽然双方借贷关系不存在了,但是王军还是实打实的拿到了刘星借给他的22万,应予以返还。 刘星主张因王军急需用钱,他才去跟银行贷款借钱给王军,都是出自于好意,所以王军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把贷款的利息还给他。 但是王军却声称并不知道刘星是贷款22万出来借给他的,要是知道的话,断然不会让刘星这么做,所以王军认为自己不知情不应该承担责任。 王军不知情的情况下,是没有过错行为的,因此22万元贷款产生的利息,应由刘星自行承担。 刘星剩余的8万元借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王军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以及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王军应偿还给刘星8万元的本金以及利息,外加上22万元的本金。 刘星为了打个时间差,利用自己的小聪明想占便宜,却没想到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自己需要偿还银行贷款的利息。 凡事都应该心存善念,刘星要真的是雪中送炭帮助王军度过难关,那样的行为让人敬佩。但刘星却趁此机会从中牟利,却让人瞧不起。 你怎么看待刘星的遭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