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建立“谁侵害谁赔偿”制度:迈向公平与责任对等的社会 在现代社会的法治框架下,公平与责任的对等是构建和谐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石。然而,当前在一些领域中存在着与这一原则相悖的现象,亟待建立完善的“谁侵害谁赔偿”制度。 一、现行不合理现象举例 以交通事故为例,车辆撞了人,不管是轻伤还是重伤,肇事者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基于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肇事者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了身体伤害,赔偿是理所应当的。这种明确的责任认定体现了公平性,也促使驾驶者更加谨慎地遵守交通规则。 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艾滋病传播的情况。艾滋病患者如果将病毒传染给他人,不论是否出于故意,受害者是否知情,都不用赔偿,只有个别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被判刑,这是极不合理的。艾滋病对患者的身体和精神都带来巨大的痛苦,受害者可能需要长期的医疗救治、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一切仅仅因为传染者的行为。从数据来看,艾滋病的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公共健康安全,而缺乏赔偿制度无疑是对受害者权益的忽视。据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过百年的艾滋病,中国短短10年患者跃居世界第一,这不是荣耀是羞耻,到底是强调艾滋病人隐私、监控力弱、还是惩罚力度不足造成的,值得反省和深思。 再看食品领域,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者,他们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目前的制度是由生产者进行赔偿,这是合理的,但当生产者财产不足以赔偿时,仅仅依靠现有的处罚措施往往难以达到惩戒的效果。这就导致一些不良生产者心存侥幸,因为他们知道即使被查处,自己付出的代价可能也不足以弥补所造成的危害。 二、建立“谁侵害谁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对于艾滋病传播赔偿问题,建立这样的制度是对受害者权益的切实保障。受害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感染艾滋病,他们的生活被彻底改变,未来充满了不确定性。赔偿受害者的精神损失和医疗费用,是对他们所遭受痛苦的一种补偿。同时,对传染者进行集中管控,一方面可以避免其继续传播病毒,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其行为负责的要求。改变艾滋病患者治疗费由财政负担的现状,并不是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而是让责任回归到应有的主体。财政的钱来源于全体纳税人,让无辜的纳税人承担本应由侵害者承担的费用是不公平的。 在违法犯罪方面,在中国,部分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概率低、犯罪成本低的现象确实存在。这是许多问题屡禁不止的根源。建立“谁侵害谁赔偿”制度,可以提高违法犯罪者的成本。例如,在艾滋病侵害案中中,如果侵害需要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如因盗窃导致的安全感缺失等),并且在其无力赔偿时面临更严厉的刑罚,那么这将对潜在的侵害者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三、制度实施的可能挑战与应对 当然,建立“谁侵害谁赔偿”制度也会面临一些挑战。比如在艾滋病传播赔偿中,如何准确界定传染的责任,可能需要科学的检测手段和详细的调查流程。对于那些可能是无意传播的情况,需要在赔偿和人道主义关怀之间找到平衡。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建立该制度,可以通过制定详细的细则,例如根据传染者的主观故意程度进行不同程度的赔偿判定。 在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生产者赔偿方面,可能面临生产者隐匿财产等逃避赔偿的情况。这就需要加强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等的合作,建立完善的财产追踪和冻结机制,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需要说明的是,艾滋病患者本身也是弱势群体,在处理艾滋病传播相关问题时,应在强调责任的同时兼顾人道主义关怀,确保制度既保障受害者权益,也不会对艾滋病患者造成不必要的歧视和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