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市场上出现的号称“安全上头无隐患”的“上头电子烟”,吸引了不少年轻人的目光。实际上,“上头电子烟”主要添加了合成大麻素或者依托咪酯成分,会使人在不知不觉中上瘾。近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2023年11月12日21时,被告人李某在永安市某小区将17个电子烟卖给叶某(已判刑),并当场收取叶某支付的钱款7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涉案的电子烟烟蛋17个,及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95克进行扣押并送检。
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涉17个电子烟内烟油重17.9克,内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折算相当于海洛因7.16克。被告人李某于2024年10月9日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永安法院于2024年8月9日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判决没收相应电子烟烟蛋及白色晶体。
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折算相当于海洛因7.16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李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永安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异丙帕酯和丙帕酯、美托咪酯、依托咪酯等成分,常用电子烟为载体,勾兑在电子烟油中吸食,俗称“上头电子烟”。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吸食、走私、贩卖依托咪酯一律按涉毒处理。2024年7月1日起,美托咪酯、丙帕酯、异丙帕酯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被国家列管。也就是说,所谓的“上头电子烟”,吸它就是吸毒,贩卖它就是贩毒。希望广大群众要提高对新型毒品的辨识能力,切记“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不断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不良诱惑、避免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