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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减肥药里“掺毒”、麻精药品被不法分子作为毒品替代品危害社会,法院都判了!

在“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6月2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杨扬向社会公布6个涉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贩卖、运输、制造安眠酮共计780余千克,严重危害社会被判无期徒刑!

近年来,随着对毒品犯罪持续高压打击,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获取难度加大,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寻求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替代滥用。安眠酮系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具有隐蔽性强、成瘾性高的特点,往往被不法分子盯上,开始制售、运输、贩卖,严重危害社会。

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单独或者交叉结伙,在2019年至2023年间,于省内多地制造毒品安眠酮,并运送、贩卖给内蒙古、河南等地毒品买家。王某某等人贩卖、运输、制造安眠酮共计780余千克。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系毒品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共组织贩卖、运输、制造安眠酮780余千克,严重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根据各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王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六个月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或罚金。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尤其是对于大宗毒品犯罪,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本案对王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态度。

给减肥药“掺毒”并售卖他人获利,法院判了:“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

不少爱美人士都喜欢通过吃减肥药来达到让自己快速瘦身的目的,而不少减肥药价格较高,一些不法之徒也因此看到了“商机”。

2022年6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欣、段某某分别从上线购买无产品合格手续的含有麻黄碱、西布曲明等违禁成分的减肥药,均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楠。张某楠又将上述减肥药销售给多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欣、段某某、张某楠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麻黄碱等成分的减肥产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

杨扬介绍,麻黄碱类物质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品种目录列管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服用含有此类成分的减肥药会造成服用者心动过速、高血压、心慌、头晕、排尿困难等多种不良反应,对身体健康危害极大。对于生产、销售上述减肥药的行为,必须依法打击。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爱美人士,要选择健康的健身路径,勿因盲目追求快速减肥而走捷径,一旦造成身体损害则悔之晚矣。

对贩卖毒品事实拒不供认?没关系,法院“零口供”照样宣判!

有些毒品犯罪分子被抓获后存有侥幸心理,以为只要自己不承认罪行,法院就无法对自己进行审理宣判。殊不知他们想错了,人民法院根据查实的犯罪分子的其他证据一样可以认定其犯罪事实并定罪。今天发布的就有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2020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孙某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60克,非法获利人民币93000元。孙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在该起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孙某某始终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全程“零口供”,企图逃避刑事处罚。人民法院结合买家的证言、同案犯的供述以及依法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记录等书证、电子证据,认定孙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并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刑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杨扬也借此案例代表人民法院正告那些妄图实施毒品犯罪的不法分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实施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阚金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