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连续多年部署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2024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不正当竞争案件14188件,其中查办侵犯商业秘密案件143件。现选取7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陈某某曾担任某汽车内部控制(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硬件工程师一职,在其离职交接工作期间,通过权利人的办公电脑把为特定客户开发项目的已经实施保密措施的技术资料打包压缩,并上传发送至其个人邮箱,再下载到其个人笔记本电脑。经权利人对当事人启动内部调查,陈某某承认其存在未经许可私自窃取上传属于权利人保密的技术资料等商业秘密行为,并主动删除。
陈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陈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并结合自由裁量意见,对陈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商业秘密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和持续创新的重要资产,本案涉及的商业秘密是企业投入大量资源为特定客户定向开发的重要技术资产,该商业秘密如果被非法披露并加以利用,将会给权利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本案的查办不仅向市场传递了侵权必被罚的强烈信号,鼓励企业持续投入研发、大胆创新,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提示企业自身是商业秘密的第一道防火线,注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有效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案例二
张某系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的高级产品总监,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张某违反保密协议,在费某某、苏某某的要求与指导下,通过权利人钉钉项目群获取权利人可调弯导管相关技术文件后发送至微信聊天群。经委托鉴定,权利人的技术文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商业秘密。截至案发,未发现张某、费某某、苏某某等3人使用权利人技术信息获利,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费某某、苏某某教唆他人披露并获取商业秘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张某等三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结合自由裁量意见,对张某、费某某、苏某某分别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本案凸显社交软件正成为商业秘密泄露的新型风险点,一方面警示企业员工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使用社交软件同样需要严守法律底线;另一方面也促使执法机关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新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研究,推动形成“尊重商业秘密、守护创新成果”的市场竞争环境,对遏制利用互联网工具实施的新型侵权行为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三
安徽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研发的复合材料螺旋桨固化成型工艺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且采取了保密措施,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权利人两名前员工翟某、袁某入职时签署了保密协议,两人均在权利人处任职涉密岗位,于权利人处离职后又先后入职安徽云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云翔公司),且安徽云翔公司先后两任法定代表人分别与翟某、袁某为亲属关系。安徽云翔公司用于生产的技术资料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与权利人研发的技术工艺实质相同。安徽云翔公司作为第三人在应知的情况下,使用权利人负有保密义务的前员工所掌握的复合材料螺旋桨固化成型工艺技术。
安徽云翔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安徽云翔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安徽云翔公司作出罚款37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对翟某、袁某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低空经济领域是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是安徽查办的首起该领域技术秘密侵权案件,既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又彰显了监管部门坚决保护科技创新的态度,同时也警示告诫经营主体必须合法合规经营、公平参与竞争。
案例四
董某系江苏某技术学院在读学生。2023年6月,董某利用OSS链接漏洞,绕过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服务器身份认证系统,私自下载权利人服务器中未公开的游戏项目设计文件(含人物图像、场景设计等商业秘密),并非法获利1513.5元。经鉴定,在董某下载涉案文件之时,该文件具有非公知性。同时,权利人通过保密协议、文件标密等措施已履行了对涉案文件的保密义务,涉案文件属权利人商业秘密。经权利人初步核算,董某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直接损失69万余元、间接损失36万余元。
董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董某停止违法行为,并结合自由裁量意见,对董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13.5元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技术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凸显新兴领域商业秘密保护的复杂性。电子侵入的隐蔽性,也反映出网络时代商业秘密面临的技术窃取风险。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利用技术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守护企业创新成果、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对推动平台经济、数字经济领域商业秘密保护具有重要借鉴价值。减轻处罚的导向,也体现市场监管部门“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结合”的执法理念,对同类案件裁量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五
徐某、肖某系杭州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的销售经理和业务员,2024年3月,徐某从公司离职后成立杭州艾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艾葭公司),以非法使用原同事账号等不正当手段登录权利人的ERP数据系统,截取并使用系统内的成本数据、订单分析等信息;肖某离职后加入杭州艾葭公司,并将在权利人处工作时使用的报价信息向公司披露并被使用。上述成本数据、订单分析、报价等信息经鉴定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性、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属于商业秘密。
杭州艾葭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肖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杭州艾葭公司、肖某停止违法行为,分别对杭州艾葭公司、肖某作出罚款35万元、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的成本数据、订单分析、报价信息等经营信息来自权利人经营积累,是分析客户交易习惯、制定销售政策的重要依据,更是权利人获取竞争优势的核心要素。本案的办理有效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教育了双方更加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
案例六
浙江温州欧吉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吉龙公司)为获取竞争公司浙江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先后招揽权利人公司员工朱某、郑某到欧吉龙公司任职,郑某根据在权利人处工作掌握的权利人已经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护的涉及技术参数的电子图纸,为欧吉龙公司绘制机械图纸。李某、朱某、郑某等人经开会讨论,明知郑某所绘制的图纸运用了权利人的技术,仍共同决定将属于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图纸用于欧吉龙公司生产经营。
欧吉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欧吉龙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欧吉龙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商业秘密既是企业技术创新的结晶,也是其市场优势的基石。本案中,欧吉龙公司通过招揽竞争对手员工“带密入职”,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核心技术,不仅直接侵害了企业核心资产,还是对行业创新机制造成严重损害。本案的办理,既惩治了企业以“挖人”为名行“盗密”之实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警示各经营主体须严守保密义务与合规边界,筑牢商业秘密防火墙,更有助于推动市场形成尊重知识产权、崇尚自主创新的优良营商环境。
案例七
杨某某获悉浙江舟山某螺杆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生产的新型螺杆存在较大的市场需求,遂联系权利人公司员工包某某,谈妥购买商业秘密的价格。包某某伙同同事华某违反公司员工保密条款,通过在车间偷拍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成套图纸,并将成套图纸通过微信发送给了杨某某。上述成套图纸经认定属于权利人商业秘密。截至案发,尚未将上述图纸用于生产。
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三款的规定,包某某、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杨某某、包某某、华某停止违法行为,对杨某某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包某某、华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浙江舟山金塘螺杆是当地主要产业,产品更新迭代快,市场竞争激烈。本案的快速处置,将企业损失降到最低,既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又震慑了企业员工和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市监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