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襄城区吉臣冯家烧烤小吃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02MA4BYX405P
经营者:冯超
经营场所:襄城区内环路21号
经调查,当事人自2024年12月3日至2025年1月24日期间,违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付向前从事打杂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的规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在收到缴纳罚款的二维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虎头山路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