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凌晨3点,一小区的11楼突然砸下榴莲壳,一电瓶车后备箱被砸出一个大窟窿,紧接着,整盒车厘子和20多包零食,从天而降,有人报警后,民警凭外卖袋就找到抛物男子,真相让人捏了一把汗,这下事闹大了。 6月19日,潇湘晨报报道了一起惊 悚的案例,让人闻之色变。 这天凌晨3点多,男子晚归回家,突然,一个榴莲壳从天而降,直接把前面一辆电动车的后备箱砸出一个大窟窿。 男子如果快走一步,可能被砸的就不是电动车的后备箱,他的脑袋就被开瓢了。 难道有人跟自己过不去,看自己走过,故意往楼下扔东西?自己跟人无冤无仇不可能呀,看来是高空抛物,对方觉得凌晨3点,大家都睡了,万籁俱寂,所以才这么放肆。 还没等男子缓过神来,陆续有整盒车厘子,和20多包零食又从天而降。 还没等男子看清,是从几楼扔下的,一切都已经发生了,可把他吓得不轻,他不知道一会还会从楼上扔下来啥东西,别一会再飞出一把刀来。 惊魂未定的男子赶紧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也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只见地面一片狼藉,水果、零食、瓜子壳,洗衣液桶,还有触目惊心的榴莲壳。 如果榴莲壳砸到人,那后果真是不堪设想,非死即伤,必须找到这个抛物之人。 民警火眼金睛,一眼就发现现场有个外卖袋子,上面有收件人的电话和地址,我滴个乖乖,真是得来全不费工夫,不用挨家挨户去查了,闹半天这还是实名制高空抛物。 民警按图索骥,很快找到了高空抛物者王某,面对突然站在门口的民警,王某无可辩驳,供认不讳。 原来,王某当晚喝了酒,回到家跟同居女友吵了架,他借着酒劲,发起了酒疯,竟然直接看到啥,抓起来就往楼下扔啥。 而王某家阳台下,就是小区业主进出频繁的过道,还好是凌晨,业主们都睡了,如果是白天人来人往,那非得出人命不可。 醒酒后的王某也后怕不已,他一个劲道歉,也愿意承担责任。 王某因高空抛物罪,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有人说,这种人渣抓起来关个五年,看他以后还敢不敢了,高空抛物必须重罚。一旦砸重行人,生命不保。 有人说,我小区一高楼夫妻吵架。女的往外扔家具。凳子椅子靠垫。下面还有停的车。后来用警戒线围起来,再没人敢停车了。 这种危险动作,绝对不能轻罚,必须一罚到底,一辈子不忘,否则不稳定的情绪,还会再犯。建议拘留15天,罚款5000元,并赔偿损失。 罪名错误,物抛在了公共场所,应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算你运气好,高楼随意抛物造成楼下行人受伤或死亡,你就会倾家荡产,明白吗? 情绪激动可以选择其他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结束自己,公众不是你发泄危害的对象。严厉惩治垃圾人,还公众一个安全的环境。 抓起来判了吧,不然,没记性,以后还会扔的,因为和女友产生矛盾情绪激动,在酒精的催化作用下,心中怨气不断累积,为了发泄情绪。这是借口,你应该自己跳下去,无论你想做什么别害别人,如果下面有一个老人和孩子就直接被那你砸死了,做事不过脑?不要祸害别人啊。 《刑法》第291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王某从11楼抛掷榴莲壳、车厘子等物品,直接导致电瓶车后备箱损毁,且落点为小区公共通道,潜在危及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安全。 依据《刑法》第291条之二,他的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构成高空抛物罪。 如果抛掷物品具有极高危险性,如榴莲壳、重物等,并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根据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高空抛物行为已单独入罪,一般优先适用第291条之二,仅在后果极其严重时,如造成多人伤亡,才适用更重罪名。 根据《刑法》第18条,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得以醉酒为由减轻或免除处罚。 王某虽因醉酒情绪失控,仍须对高空抛物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王某的行为已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电瓶车损毁,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他需全额赔偿受害者。 如果后续发现其他潜在损失,如居民精神损害,受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王某虽未直接致人伤亡,但抛掷物品危险性强,榴莲壳硬度高、冲击力大、持续时间长,连续抛掷多件物品、主观恶性明显,酒后发泄情绪,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 王某抛物时间,凌晨3点,加剧危害性,因深夜难以避险;抛物地点居民出入通道,增加潜在风险。 王某认罪悔罪、主动赔偿可酌情从轻,但其醉酒状态不影响定罪。 潇湘晨报·晨视频2025-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