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廉江,女子家和邻居无冤无仇,邻居竟然拿着菜刀,闯进女子家,女子那70多岁的母亲,30多岁的妹妹,2岁的小外甥,邻居用菜刀结束了他们的生命,两个多月大的婴儿,因为睡觉逃过的一劫,事发之后,邻居称自己已经吃了5年的精神病药了,并且拿出精神病诊断证明,女子一家愤怒表示,他们不要赔偿,只要邻居死刑。 据扬子晚报6月20日的报道,叶女士的父亲正在外面忙碌着,一个邻居匆匆忙忙跑来,告诉他,他家有三口人,被叶某志给杀害了。 听到这晴天霹雳的消息,叶女士的父亲踉踉跄跄回到家,当他看到三个至亲躺在血泊中 ,他崩溃了,瘫坐在地上,他不敢相信这是真的。 他的脑海里苦苦寻思着,叶某志为何要干这件事,叶某志之前一直在外面打工,他们家和叶某志没什么恩怨,他的儿子读书时,还和叶某志同桌,这几十年来,两家都是邻居,距离只有200多米,一直以来他们在村里都相处得很好,从来没有过什么纠纷。 叶女士的父亲看着眼前的这一幕,他想不通,心也痛得无法呼吸,他想知道叶某志为何如此丧失天良。 事情发生在3月27日的晚上,当时叶女士一家人,只剩老母亲在家,她要帮叶女士的妹妹和弟弟看孩子,当时家中除了老母亲和她的妹妹,她弟弟的三岁儿子,以及妹妹的一个两岁的小儿子,还有一个两个月大的婴儿。 两个大人在家里,老母亲看着孙子和外孙,叶女士的妹妹就哄两个月大的孩子睡觉。 一切是那么温馨,孩子们是那么的愉快地玩耍着,老人膝下有孩子戏耍着。 突然,叶某志就闯进他们家,老人还以为是邻居来串门,毕竟都是一个村子的,晚上有邻居来串门都是很正常的,他们家和这个叶某志也挺熟的。 老人还想招呼叶某志,结果看到了他手中的菜刀,这才吓得她把两个孩子护在身后。 叶某志二话不说,就向他们挥起了菜刀,叶女士的妹妹听到动静就赶紧出来,她看到母亲和自己的儿子都受伤了,就赶紧过来阻止叶某志,然后将三岁的侄子推向门外,让他去找邻居帮忙。 她就一个人对抗叶某志,可她也是一个弱女子,生完孩子才两个多月,她根本不是叶某志的对手,被砍了23刀,最终她和儿子,还有她的母亲倒在血泊中。 三岁的孩子跑出门外,向邻居们大喊,说他的奶奶,姑姑,弟弟被人砍了。 有4个在露天吃饭的小伙子,听到了动静,就赶紧到叶女士家,结果发现了那可怕的一幕。 虽然在他们的无所畏惧下,他们将叶某志拉开了,叶某志也拎着菜刀离开了叶女士家,一边走还一边回头看着叶女士家。 事情发生之后,叶女士一家人都在悲痛之中,他们要为自己的亲人讨回公道。 他们知道叶某志回到家之后,他的父亲知道自己的儿子闯祸了,就把那一把菜刀扔进鱼塘里。 最后叶某志的家属带叶某志去做精神鉴定,他们拿出叶某志的精神鉴定报告,并且叶某志说,他已经吃了5年的精神病药了。 难道叶某志一家人想用精神病,为叶某志开脱罪名,叶女士一家更愤怒了。 就算是叶某志有精神病,难道这就是他随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理由。 更何况叶女士一家在村里生活,几十年来,他们从来没有听说过叶某志有精神病,怎么他做了伤天害理的事情,他就有精神病了。 叶女士一家不相信,他们表示,他们也不打算提民事诉讼要赔偿,他们只要叶某志死刑。 如果叶某治没有精神方面的问题,那么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叶某志和叶家并没有恩怨,他无缘无故就剥夺了叶女士家三口人的生命,这行为是非常恶劣的,应当判他死刑。 如果叶某志确实有精神方面的问题,那更要追究他们家的责任,明知道叶某志会随便剥夺他人的生命,他的家属没有看管好叶某志,这个责任他们就应当承担。 《刑法》第18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如果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期间杀人,则需承担刑事责任。 他们不能任由叶某志在外面随便伤害别人,发生这样一件事情,叶家应当追究叶某志一家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