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叫停地方立法“不交物业费禁止竞选业委会成员”的规定 首先要申明我们不鼓励恶意欠费的行为。 在小区业委会成立期间,相关管理部门及物业公司往往会利用物业费的缴纳来限制小区业主的参选资格,不管是从地方立法,或者说规定既违背上位法《民法典》的精神,也与民法相关原则不符。善意的理解就是搞一刀切、懒政,恶意地猜度就是对“治下”良民的服从性测试。 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认为这个规定不符合立法原意,其实我们可以从民法的基本原则上来做更理论的解释,那就是“物债两分”原则。 物业费纠纷是债权,属于请求权,而业主参与小区管理的权利,属于基于不动产产权之上的支配权,你不能用债权请求权去限制物权支配权,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比如这个业委会选举),债权与物权就是“一条裤子放P,两头岔气”不能相提并论,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中,物权要高于普通债权,这就是物债两分的精髓所在。 另外,这里也聊聊两个观点,物业费纠纷是合同之债,它有两层债务关系,一是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之债,二是业主支付对等费用之债,这是两个平等主体互欠的一种民事行为,所以只要不是业主恶意拒不支付(分币不付),就不要被物业公司PUA,甚至产生某种“微妙”的道德“耻感”,最终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来解决。第二、债权请求权是发生在特定人之间的关系,不具有对世性,换言之,与其他第三方没有任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