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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说法]开车剐蹭后喝一瓶啤酒掩盖酒驾,法院:按照喝啤酒后的酒精值定罪量刑

酒驾后试图通过再次饮酒的方式逃避法律追究,最终不仅没有逃避罪责,还被以喝下一瓶啤酒后的酒精含量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得不偿失。近日,旌德法院审结了这起危险驾驶案件。

2024年12月4日,王某在晚饭期间饮用了白酒。晚饭结束后,王某驾驶轿车在回家途中与张某驾驶的轿车发生剐蹭,王某下车查看情况后立即开车驶离回到家中。

对方报警后,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到王某,询问其在哪,王某表示在家中。因害怕自己酒驾的事情暴露,王某又饮用了一瓶啤酒。

后公安机关找到王某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结果为211mg/100ml。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14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王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害怕被查获,又再次饮酒,应以其查获后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处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官提醒称,酒驾后故意再次饮酒制造刚刚饮酒的假象,试图逃避处罚,殊不知会导致血液中酒精含量增高,这种行为不仅不能逃避追责,反而会带来更重的惩罚,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均系从重处罚情节。

(安徽商报元新闻记者张剑实习生广罗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