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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董先生建房买60袋水泥,发现每袋标50公斤实则42.45公斤,被坑103

浙江杭州董先生建房买60袋水泥,发现每袋标50公斤实则42.45公斤,被坑103.5元。他找调解员找厂家讨说法,却牵出背后阴谋。原来董先生自己卖水泥,因熊先生抢生意,他竟设局定制85斤水泥袋冒充50公斤,想举报熊先生。这事的真相,董先生的行为真是不厚道。 据1818黄金眼报道:董先生想着把房子建得漂漂亮亮的,以后一家人住着也舒心。为了这房子,他可没少操心,各种材料都得精挑细选。这不,他买了 60 袋水泥,想着这水泥可是房子的根基,质量可得有保障。 然而,当工人开始搬运水泥的时候,董先生就感觉有点不对劲了。工人们一边搬一边嘟囔:“这水泥咋这么轻,感觉不像 50 公斤一袋的。” 董先生一开始还没当回事,觉得可能是工人太累了,产生错觉了。可等工人搬完,他心里也犯起了嘀咕,决定找秤来称一称。 这一称可不得了,每袋水泥都少了 15 斤,原本标着 50 公斤一袋的水泥,实际只有 42.45 公斤。 董先生一下子就抓狂了,这 60 袋水泥,每袋少 15 斤,那他可就被坑了 103.5 元!这对于正在建房、处处都要花钱的他来说,可不是一笔小数目。 董先生觉得自己被厂家给骗了,他赶紧找来了调解员,打算找厂家讨个说法。他带着调解员找到了厂家熊先生那里,要求熊先生给个合理的解释,并且赔偿他的损失。 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出乎了所有人的意料。熊先生的妻子一开口,就把这事给抖搂出来了。 原来,董先生自己也是卖水泥的。在当地的水泥市场,竞争还挺激烈的。 熊先生为人厚道,水泥质量好,价格也公道,生意一直挺不错的。这可把董先生给眼红了,他觉得熊先生抢了他的生意,心里一直不痛快。 于是,董先生就想出了一个“妙招”。他故意定制了 85 斤的水泥袋,却在上面标着 50 公斤,也就是 100 斤。 他打算用这些“缩水”水泥去举报熊先生,想让熊先生的生意受到影响。他以为自己这招天衣无缝,没想到最后却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当熊先生的妻子把这一切说出来的时候,董先生的脸色一下子就变了。他支支吾吾的,想解释却又不知道从何说起。调解员也愣住了,没想到这事背后还有这么一个阴谋。 此事中,董先生的行为实在是太不厚道了。同行之间竞争本是很正常的事情,大家应该靠产品质量、价格和服务来赢得客户,而不是用这种歪门邪道。 他为了自己的私利,不惜设局陷害同行,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商业道德,也让人瞧不起。 一、董先生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 董先生因熊先生抢了他的生意,就设局定制 85 斤水泥袋冒充 50 公斤,想举报熊先生。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董先生故意制造虚假证据,试图通过举报来损害熊先生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从而达到自己抢占市场份额的目的。 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平、诚信的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具体来说,董先生的行为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如果熊先生因为董先生的举报而遭受了经济损失,熊先生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要求董先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董先生定制 85 斤水泥袋冒充 50 公斤,并打算用这些水泥去举报熊先生,虽然最终没有成功实施诈骗行为,但他的行为已经具备了诈骗预备的特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姑且不论董先生最终想通过举报达到何种具体的非法占有目的,他定制“缩水”水泥袋这一行为,是为了后续实施某种不正当行为做准备。 如果他的目的是通过举报让相关部门对熊先生进行处罚,从而使自己获得不正当利益,那么他的行为就具有诈骗预备的性质。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