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男子在河边捡到一百万元现金,骑上电动车离开,毫不在意周围人的目光。钱币整齐捆绑,还用透明塑料袋装好,疑似有人故意抛弃。此事引发网友热议,捡到的100万元现金,是上交公家,还是属于个人的财产呢?
1. 捡到的100万元现金,是属于个人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三条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的物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属于拾得人所有:(一)被遗失的物品价值显著较低,拾得人为自己使用的;(二)遗失人的联系方式不明或者遗失人拒绝认领的。此事中,这一百万元现金显然不属于价值显著较低的物品,应该属于遗失人的联系方式不明的情形,捡到的人可以自己留着花。
2. 捡到的100万元现金,是上交公家。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二条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的物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上交公职机关处理:(一)遗失的物品价值较高,拾得人无法确认遗失人的;(二)拾得人无法确认遗失人的联系方式。此事中,这一百万元现金显然属于价值较高的物品,捡到的人无法确认遗失人的,所以应该上交公职机关处理。 你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