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把给母亲看病的12000元错转给了他人,查到对方信息后,跟对方联系,说这笔钱自己家急用,希望对方返还给自己,可对方一开始还接电话,后面干脆不接了,女子发信息过去,对方也不回。女子无奈之下,找到记者帮忙,可对方的回答,让人不可思议。
6月8日,许女士的母亲因甲状腺疾病需要住院治疗,老人的卡没有绑定线上支付。
为了方便手机线上结算,许女士就想着去银行,打算把母亲账户里的12000元转到自己账户,好用来支付母亲的医疗费用。
在ATM机前操作转账的时候,许女士心里着急,慌慌张张地输错了一位卡号号码,多输入了一个0,导致最后一个数没输进去,她当时也没仔细核对账号信息,直接就把钱转了出去。
一开始,她以为转账不是即时到账的,就没太在意。
可过了一天,钱还没到账,许女士这才感觉不对劲,她赶忙跑到银行,调取转账记录,这才发现钱转到了一个叫聂女士的账户里。
为了找到聂女士,许女士又来到派出所,让民警帮忙核查开户人信息,经过一番周折,终于查到了收款人聂女士也是重庆人,住在江北区。
许女士和派出所民警多次拨打聂女士的电话,一开始聂女士还接,可后来干脆就不接了。
许女士实在没办法,就给聂女士发了一条短信。
在短信里,她诚恳地解释说,这事确实是自己疏忽大意造成的,但这12000块钱是母亲生病住院的钱,希望聂女士能把钱还给自己,自己愿意拿出1000元作为感谢费。
可短 信发出去后,就像石沉大海,对方没有任何的回复。
许女士更加着急了,她是一个单亲妈妈,不仅要独自照顾残 疾的儿子,还要赡养60多岁的母亲。
这12000元是母亲这半年辛辛苦苦做清洁工挣来的钱,因为这笔钱丢了,母女俩还大吵了一架。
母亲的手术也因为这件事情,只能无奈地拖延下来,一直没能安排上。
记者了解情况后,拨通了聂女士的电话,聂女士却说:自己没有那个卡号,也根本没有收到过这笔钱。
记者赶忙解释,说许女士和银行、派出所都核对过了,这个卡号的户主就是聂女士。
可聂女士还是坚持说自己没有这张卡,也没收到这笔钱。
跟聂女士沟通无果后,许女士和记者又到银行寻求帮助。
银行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规范的转账流程,客户在转账时,需要自己仔细核对收付款双方的转账信息。
在ATM转账的过程中,系统最后也会有一个提示,让客户核对姓名、账号和金额,只要这三个信息都确认无误,转账基本就不会出问题。
很明显,许女士当时肯定连看都没有看,这才导致了这次错转。对于这种情况,他们也无能为力。
许女士说自己把钱转给了聂女士,可聂女士却说自己没有这张卡,也没有收到这笔钱,那么许女士接下来应该怎么办呢?
这12000元,对于许女士一家来说,确实是需要急用的钱,许女士的母亲还等着这笔钱做手术。
聂女士如果真的收到了这笔钱,于情于理都应该把钱还给许女士。
许女士可以向银行和派出所寻求帮助,核对收款人是否为聂女士,如果聂女士确实是持卡人,那么有义务归还这笔款项。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收款人收到错误转账后,有义务将款项归还给转账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许女士转错钱,这是她自己的疏忽,但聂女士取得这12000元,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属于不当得利。
也有朋友说,可能这张卡聂女士太久没用了,搞忘记了,但是她在了解事情真相后,也应当把这12000元返还给许女士。
谁家都有困难的时候,将心比心,要是自己遇到这种情况,肯定也希望别人能帮自己一把。
如果对方迟迟不还,许女士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聂女士返还误转的款项。
许女士承诺,如果聂女士把钱返还给自己,愿意给对方1000元感谢费。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许女士觉得因自己疏忽,给聂女士的生活带来困扰,愿意给对方1000元作为感谢费,只要双方在自愿、合理的情况下,达成一致意见的,也是可以的。
一般来说,感谢费的数额应当合理,且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但是如果聂女士迟迟不还,许女士是通过诉讼拿回钱款的,无需支付感谢费。
感谢费通常被视为一种赠与行为,这种费用并非强制性的支付,而是基于双方的自愿和善意。
在此还是要提醒大家,给他人转账时,一定要仔细核对账号信息,把对方的姓名、卡号、金额核对清楚,以免造成误转的困扰。
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信源:重庆天天630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