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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57岁大爷喝了邻居送来的散装白酒,突然呼吸困难,虽紧急送医,但还是多器

湖南湘潭,57岁大爷喝了邻居送来的散装白酒,突然呼吸困难,虽紧急送医,但还是多器官衰竭,医治无效死亡。经过检测,邻居送来的白酒竟然是工业酒精,大爷女儿怀疑邻居包藏祸心,报警求助。邻居委屈,这酒是从饭店拿的,闻着有酒味,以为是散装白酒,好心给大爷分享。饭店更是冤枉,这些工业酒精买回来是当做火锅燃料用的,而且单独存放,怎么就被大爷喝了? 6月13日,据观象视频报道,57岁的李大爷喝了邻居送的散装酒,竟然导致器官衰竭,还搭上了性命。 李大爷和刘某是邻居,两人有个共同嗜好,就是爱喝酒,闲来无事,总喜欢坐一起喝两杯。 4月6日,刘某提着一个1.5升的矿泉水瓶来找李大爷,声称他有筒好酒,一起喝两杯。 李大爷知道,矿泉水瓶的散装酒,看起来很一般,反而大多是纯粮食酒,比不上茅台、五粮液的香醇,但都是粮食精华。 既然邻居找他喝酒,李大爷自然乐呵呵的答应了下来,还准备了两个下酒菜,两人边喝边聊,享受着下午的闲暇时光。 奇怪的是,这次的酒口感并不太好,但邻居一片好心,李大爷也不好驳了面子,只能说这酒还不错。 或许是酒的问题,刘某并没喝多少,就匆匆离开,临走时,还把大半桶酒留给李大爷。 李大爷不忍心浪费这些酒,每天有空就喝点,毕竟免费的酒,也不好有太高的要求。 万万没想到,5天后,李大爷突然倒地、呼吸困难。李大爷的女儿看着不对劲,赶紧把他送医治疗。 经过十来天的诊治,4月23日,李大爷还是多器官衰竭,抢救无效去世。医生给出的结论是,李大爷系中毒身亡。 老李的女儿马上报警,竟公安机关鉴定,老李是急性重度甲醇中毒,导致多器官系统功能衰竭死亡。 好好的人突然没了,而且还是中毒,难不成这是有人毒害李大爷?李大爷的家属都好好的,为什么偏偏他一个人中毒呢? 李大爷的女儿报警求助,经过检测,问题果然出在了那桶散装白酒上,瓶中装的并不是粮食酒,而是工业酒精甲醇,且浓度高达88%。 瓶子上没有任务标识,一般人看来很容易误以为是散装白酒。 民警拿出证据讯问刘某,刘某也傻眼了。他和李大爷是好友,无冤无仇的,根本没有害他的意思。 刘某交待,这酒是他从某饭店顺出来的,闻着有酒味,就以为是散装白酒,这才好心给李大爷分享,而且他也喝了,只是量少不至于要命。 如果知道这是工业酒精,他打死也不敢喝,更不敢给李大爷分享。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某仅仅凭着矿泉水桶里有酒味,就把这当做散装酒顺出来喝,还把剩下的送给李大爷,这才导致李大爷死亡。 刘某虽然是无心之失,但他的行为和李大爷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因此,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立案,并将刘某刑拘。 这酒出自饭店,饭店自然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那么,正常的饭店为什么会出现工业酒精呢?到底是饭店偷偷卖假酒,还是有其他的原因呢? 经过警方调查,饭店老板也是一脸委屈。 老板表示,这些工业酒精是从镇上的超市购买,主要用来做火锅燃料的。 因为工业酒精两大桶只要18块钱,比固体燃料便宜很多,他这才贪便宜购买了,而且周围的饭店都用这个燃料。 买回去以后,他害怕被人拿混了,还特意放在其他房间,确保距离就餐区、后厨都很远,也从来没有人误饮过。 刘某不知道怎么发现的这个酒,趁着饭店工作人员不注意,偷偷拿走一桶工业酒精,误以为是酒,这才出现这样的事故。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饭店到底有没有责任,需要看饭店是否存在过错?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饭店存在管理漏洞,给了刘某偷酒的可趁之机,那饭店恐怕免不了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饭店确实严格管理,完全是刘某自行偷盗所致,那这一切就和饭店没有关系。 到底需不需要赔偿,还要进一步认定,根据过错责任来具体划分。 目前,饭店已经停止使用工业酒精作为火锅燃料,全部改用成本较高的固体燃料。 即便如此,饭店还可能会被市监局罚款,甚至责令停业整顿等。 真的是应了那句话,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刘某的一个行为,让饭店摊上无妄之灾,真的是够倒霉的。 信源:观象视频—2025.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