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花了5500元买了一部新手机,并支付44.5元的配送费,找骑手送到朋友那里。岂料骑手打电话给男子,说是手机丢了。男子连忙联系平台,平台表示不排除被骑手“黑掉”的可能,并表示继续跟踪。结果没想到,骑手辞职了,平台联系不到骑手,不过愿意赔偿男子200元。直到男子找到记者,平台才表示会安排专员处理。(来源:小强热线) 据悉,男子俞某花了5500元买了一部新手机准备送给朋友,由于俞某工作比较忙,于是便从某平台下单,支付了44.5元的配送费,由骑手将手机送给朋友。 根据预估的时间,手机差不多40分钟就能送到朋友的手中,结果俞某给朋友打电话询问,朋友称并没有收到手机。 俞某疑惑不已,打开手机查看“实时配送路线”,显示骑手在某位置一直没有动。 俞某立刻联系骑手,骑手表示手机不小心被他给丢了,并表示已经将此事反馈给平台,让俞某耐心等待。 可平台很快就联系到俞某,说是联系不到骑手了,怀疑骑手把手机给“黑了”。 俞某马上报警,可公安机关介入后,刚开始还能联系到骑手,再打就联系不上了。 俞某的诉求就是让平台赔偿手机,可平台表示最多只能赔偿200块钱,这已经是客服能够给到的最大补偿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如果真的是骑手把俞某的手机给“黑掉了”,那么骑手构成什么犯罪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最高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俞某的手机价值5500元,已经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况,一旦俞某追究起来,该骑手就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骑手与平台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由于骑手个人原因造成他人财产受损,平台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骑手将俞某的手机带走,同时也证明了平台在骑手管理、培训等方面存在瑕疵,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应该承担因管理失职的责任。 第三,俞某的手机价值5500元,可平台仅愿意赔偿200元,这对于俞某有失公平。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俞某购买手机花了5500元,并花了44.5元的配送费用,平台就应该妥善保管俞某的手机,并按照约定将手机收到指定人员手中。 由于骑手将手机“黑掉”,侵害了俞某的财产,如果平台仅愿意赔偿200元,这对于俞某来说有失公平。 在记者的介入下,平台表示会有专员对此事重新进行调查。 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