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吓到了!山东,一女生在景区玩漂流,结果得一群人从船上拖拽到岸边。还没等女生反应过来,又被高压水枪冲击。女子吃痛大声制止对方住手。结果没想到,其中一名男子竟将高压水枪对准女生的眼睛,并导致女生右眼受伤。事后,男子不仅不认错,辱骂完女生就跑了。公安机关介入后,男子被悲剧了。(来源:红星新闻) 据悉,一女生很喜欢水上运动,6月7日来到潍坊某景区内玩漂流。 期间女生感觉体力消耗过大,于是趁着中途船靠岸的功夫,女生下船去商店买东西,买完东西后女生重新回到船上。 结果没想到,工作人员已经提醒马上就要开船了,女生突然被一群陌生男子拖拽下了船。 女生当时有些懵,还没等女生反应过来,就感觉一股强大的水流打在了身上。 女生吃痛,大声制止对方停手。 可其中一名男子就像是没有听到一般,不仅没有停手,还将高压水枪对准女生的头部进行冲洗。 由于高压水枪压力大,强大的水流正好击中女生的眼部,导致女生瞬间失明。 女生害怕极了,一边捂着眼睛,一边大喊已经报警。可男子不管不顾还在袭击,对女生进行辱骂后逃离。 事后女生被送到医院进行检查,医院出示的诊断书显示,中医诊断:撞击伤目、络伤出血征。西医诊断:1、眼球挫伤(右);2,创伤性前房积血(右)。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女孩在船上遭到一群人的拖拽,其行为已经违法。 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追逐、拦截他人等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一群陌生男子未经允许就对女生进行拖拽,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 第二,男子用高压水枪冲击女生,并使其受伤,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仅要赔偿女生的医疗费,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残疾,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本案中,女生已经大声制止男子的行为,可男子不仅不听,还继续对女子进行袭击。且作为一名成年人,应该明确高压水枪所打出来的压力足以导致他人受伤,男子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三,景区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当中,景区提供了高压水枪这种具有一定危险系数的项目,却没有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工作上存在瑕疵,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景区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该男子也承认了自己的行为。 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 @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