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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地铁上劝阻他人吃花生,竟被索赔3万元?结局舒适!

男子陶某因饥饿难耐在地铁上吃起了花生,但却将花生壳随意丢弃在车厢内,此时另外一名乘客白某上前制止这一行为,两人产生争执。随后,陶某称遭到白某殴打,将白某诉上法庭。日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并作出判决。

2022年11月某日,陶某在地铁2号线陆家嘴站乘坐地铁,因为感到饿了,便在地铁车厢内食用随身携带的花生。据陶某诉称,此时白某突然跑过来,殴打了其头部和背部,并摔打陶某手机。陶某认为,白某实施的殴打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白某赔付3万元。

庭审中,白某辩称,自己并未实施殴打行为。“如果我殴打了陶某,那么在报警后,警察不会将我放走。”白某辩称,事情的起因在于陶某在地铁上饮食并随地扔垃圾,其进行劝阻。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当天,陶某在轨道交通2号线(开往徐泾东方向)的座椅上食用随身携带的花生,并将花生壳扔在车厢地面及座椅上。白某上前进行劝阻,双方发生争吵。在列车即将到站东昌路站时,白某拉住陶某的领口处,试图将其拉出车厢,但陶某拒绝下车。随后,双方又在车厢内产生争执。

期间,陶某拿手机拍摄,白某制止时手机掉落在地面。双方继续争吵,并互相推搡,直至在陆家嘴站下车。随即,白某报警处理。根据民警询问笔录显示,陶某称白某“用拳头在我胸口打了一拳”、“屏幕裂开了,现在开不了机了”,白某则承认抢过原告的手机,但否认殴打了陶某。

几天后,民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现场查看了陶某手机,经充电后陶某手机可以正常开机并能正常使用;次日,警方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该案没有违法事实终止调查。

陶某同时向法院提供了上海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第一次治疗项目为静脉输液,注射了维生素C、维生素B6、葡萄糖、氯化钠、莫替丁;而第二次是急诊检查,无法体现检查项目。两次就诊支出医疗费158.88元。

庭审中,陶某承认自己把花生壳扔在了地上,并称因白某对自己的殴打,休息了一个半月,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误工损失。对于诉请的其它损失,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事发时的车厢内监控视频,仅能看出白某拉拽陶某衣领及双方互相推搡,未发现白某存在殴打陶某的行为。陶某提交的就医凭证系时隔多日后产生,难以证明与白某行为存在直接关联。陶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手机、西装、领带发生了实际的损坏,更未举证证明白某损害了其人格权利。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陶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每个公民均应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本案争端的起因是原告在地铁车厢内吃花生,并将吃剩的花生壳扔在地上。

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要求,凡进站、乘车的,禁止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乘客应当文明乘车,自觉保持车站、车厢卫生,不得在列车车厢内饮食、大声喧哗,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坐席。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悉并遵守上述乘车要求,保持车厢环境卫生,其在地铁车厢内饮食并随意丢弃果壳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应予谴责。

见习记者|王葳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