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女子父母早年因感情不和离婚,不久前女子的父亲去世,女子给父亲操办完后事后,在整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父亲生前曾转给一名已婚女子129万余元,于是要求对方返还,遭拒后,将对方告上法院。法院这样判! 据红星新闻2025年6月9日报道,女子陈某出生不久爷爷奶奶便去世,在16岁那年,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 随后,陈某的父亲一直没有再婚。 1年前,陈某的父亲去世。时年已经33岁的陈某在给父亲办理完后事后,在整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父亲生前曾转给已婚女子黄某129万余元。 而后进一步调查,得知黄某与自己父亲存在不正当关系后,认为,黄某作为已婚人士与自己父亲发生不正当关系,且收取父亲的大额钱财,有违公序良俗,于是要求黄某返还,未果后以唯一继承人的身份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庭。 面对陈某的控诉,黄某不否认与陈某父亲之间的恋人关系,同时表示,与陈某父亲交往期间虽然没有和丈夫离婚,但是已经和丈夫分居多年。 此外,还表示,与陈某的父亲确定关系后,陈某的父亲便让自己辞去工作,专心陪伴、照顾陈某的父亲,与陈某父亲相处的四五年里,自己不仅是陈某夫妻的情侣,还是陈某父亲的司机、保姆等等。 涉案转款中的26万元是陈某父亲给自己买房、买车的,剩余的均是用于与陈某父亲共同生活支出以及自己作为司机、保姆的工资。 法院是怎么的判呢? 我们都知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夫妻另一方有权诉请返还。 具体到本案,如果陈某的父母没有离婚,陈某父亲婚内出轨将钱转给第三者,陈某的母亲依法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 现如今,陈某的父亲早已经离婚,与黄某交往期间,系单身人士,陈某又是子女身份,能否要求黄某返还呢? 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具体到本案,虽然陈某与黄某交往期间,陈某是单身,但是黄某不是,陈某与黄某在黄某婚内发生关系,仍违反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故而,陈某与黄某之间为了维持不正当关系,相互之间的赠与行为,同样违反公序良俗,且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另外,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 具体到本案,黄某虽然辩称涉案款项中大部分是与陈某父亲共同生活的支出以及自己作为司机、保姆的工资,但是并没有相应的证据。 不过虽然黄某并没有提交自称自己辩解的证据,但是法院认为黄某的辩解也有一定的可能性。陈某在庭审中也表示自愿扣除20万元作为黄某的劳动报酬、共同支出。 综上,法院审理后,从黄某应归还的金额中扣除20万元,判决黄某限期返还给陈某109.7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