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情况通报,近日,网络反映“康伟集团森达源煤业疑似发生安全事故”相关舆情后,5月21日,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核查组开展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经初步核查,2025年4月29日,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存在事故瞒报情况。我局已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6月4日,企业停产整顿;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相关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事故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瞒报事故无异于
漠视生命草菅人命
于法不容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