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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受伤,雇主该赔偿吗?

临时雇佣发生意外情况,提供劳务者该如何维权?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黄某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943.48元。

基本案情

黄某因养殖鹌鹑,雇请张某英等人为其饲养鹌鹑并使用机器处理粪便。2023年5月11日上午,张某英在将鹌鹑粪便放到机器传送带上时,与其一起做事的“老头”(身份不明,以下代称“老头”)在张某英未做好准备的情况下开启机器,致使张某英手臂被机器传送带压轧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英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疗费共计16219.25元。期间,黄某向张某英家属转款支付了医疗费8000元。张某英在入院时自述受伤原因为不慎跌倒,其家属次日又告知医生系做工时被机器轧伤左前臂。2023年5月23日,张某英出院,经诊断为左尺桡骨粉碎性骨折。因与黄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英遂诉至法院。之后,张某英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经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张某英的损伤未达《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之规定;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诉讼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老头”的身份,本院多次联系被告,但被告拒不接听电话,上门寻找也未果,致使“老头”身份无法查明。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英与“老头”一起为被告黄某提供劳务,二人与被告之间均系劳务合同关系。一方面,“老头”作为提供劳务一方,未注意原告是否做好准备就开启机器,致使原告的手臂被机器传送带轧伤。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尽到监督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另一方面,原告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应当预见工作中存在的危险,却未尽到谨慎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过错。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依法确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据此,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39919.25元,扣除其已支付的8000元,尚应赔偿19943.48元。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

雇主对雇员的雇佣活动具有安全管理义务,若雇主疏于管理致使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雇员,对自身安全具有谨慎注意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