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6月9日讯自家车位想装充电桩,物业先是拒绝,后来又要求从11楼的家里拉电线——家住青岛西海岸新区那鲁湾公寓一号楼的陈先生,为给爱车安个“家充”犯了愁。陈先生向信网(热线0532—80889431)反映,他想在自购车位安装新能源车充电桩,物业最初以电容不足和消防隐患为由拒绝。经协商,物业虽然松口同意安装,却提出了一个让陈先生直呼“离谱”的要求:不能从公区拉电线,“整个楼只有我自己住的11楼的家是我的私人区域,这不就是变相的不同意吗?”
车位是我的电桩却“无路可走”?
陈先生是那鲁湾公寓一号楼的住宅产权业主,并自费购买了地下车位。购入新能源车后,他想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被恒泰祥和物业那鲁湾第一分公司阻拦。物业最初给出的理由是“小区电容不足”和“地下车库存在消防隐患”。
“电容不足可以扩容,消防隐患可以找消防维保整治,这些都不是无法解决的根本问题。”陈先生对此并不认同。经协商后,物业态度转变,同意安装,但提出了一个条件:充电桩不能从公共区域接电,只能从陈先生位于11楼的家中私用电表拉线。
“地库、电井都是公共区域,他让我从11楼家里扯根长长的电线下去?”陈先生对此方案极为不满,认为这既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也极不便利,纯粹是物业设置的障碍。
物业称电容不足升级扩容需业主分摊成本
根据陈先生反映的情况,信网联系到恒泰祥和物业那鲁湾第一分公司的经理孙先生,孙先生表示,那鲁湾公寓是2011年交付的,当时国家尚未强制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充电桩设施。“小区现有的电力容量和线路规划,仅能满足业主基本生活用电需求,并未预留地下车库充电桩的容量。如果允许陈先生安装充电桩,后续有多户安装的话,极有可能因用电负荷过大导致整个小区频繁跳闸。”
对于陈先生的需求,物业给出了两个方案:一个是之前沟通的,从陈先生家中自行拉线解决;另一个就是让陈先生使用小区外一酒店停车场的公共充电设施。孙先生称:“两个方案对陈先生而言确实不便,自行拉电也有安全隐患,但我们现在真不敢同意他在公共区域接电安装充电桩”。
信网询问物业是否考虑对小区电路进行升级扩容以满足新能源车充电需求时,孙先生表示这涉及根本性改造。“升级电力设施属于对小区共有部分的重大改建,需要动用业主共同分担成本。孙先生强调,这并非物业公司单方面能决定和承担的费用。问题的症结在于,目前整个那鲁湾公寓一号楼,有明确安装充电桩需求的业主只有陈先生一户。“地下车位总共只有五六十个,自住业主很少,大部分是公司、酒店、民宿在用。”
用电产权未移交供电公司无权改动
据了解,陈先生所在的小区电费由物业代缴,用电产权并未转移到供电公司。信网联系了国家电网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解释,像陈先生这种情况,由于用电产权并未转移至国家电网,虽然由国家电网供电,但是像变压器等设备是物业的,供电公司无权改动。一旦物业公司以电容量不足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是比较麻烦的。“这种情况可以联合其他业主,推动物业将用电产权移交至国家电网,一旦产权移交,即便是电容量不足,我们后续也会升级设备,为用户解决问题。也可以让物业升级设备,但是大多数情况,物业会让用户自行承担扩容费用。不建议用户自己从家中拉电线到车库充电,电压不同,可能导致火灾。”
信网在采访中了解到,有些物业公司为用户代缴电费,在一些情况下,由于涉及线路维护或者公共区域维护,物业收取的电费定价可能高于供电公司,这也是部分物业不愿意移交用电产权的主要原因。
对此,北京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的车秋峰律师评析,业主对专有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权利。物业不得以电容不足为由拒绝业主合理诉求,应主动协调扩容方案。同时,电力扩容属小区公共设施改造,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可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或协调供电企业承担。“‘全体分摊’涉嫌转嫁义务。”
青岛市网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AI调解员认为,物业公司在允许安装充电桩的情况下,提出了不允许通过公用区域铺设电缆的要求,这种做法可能会限制业主的选择权和便利性,且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这一决定。如与物业协商不成,陈先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赵彦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