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可以划拨到乡镇层级由乡镇具体实施。 具体依据和操作方式如下: 一、政策允许资金下沉至乡镇实施 1. 县级统筹分配权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作为资金接收主体,有权根据实际管护需求将资金分配至乡镇。例如: - 福建政和县将10.81万元管护资金直接分配至外屯乡、东平镇等5个乡镇。 - 江苏广陵区将市级管护补助资金立项项目交由李典镇实施。 2. “三级管护”制度明确乡镇角色 根据江西铜鼓县的规定,高标准农田管护实行 “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 的三级机制。县级部门负责监督考核,乡镇承担属地监管职责,村级落实具体管护工作,资金通过乡镇下达至村一级符合制度设计。 二、乡镇实施资金的操作要点 1. 资金分配需公开透明 - 县级部门需公示资金分配方案(如政和县、鄂尔多斯市均公示乡镇分配明细),接受社会监督。 - 乡镇申报项目需经县级审核,如广陵区通过“乡镇自荐+现场查勘”确定立项。 2. 乡镇承担组织实施责任 - 乡镇需组织管护人员(如优先安排脱贫户)、签订管护合同,并监督村级日常巡查与维修。 - 浙江金华琅琊镇徐联村的高标准农田管护项目,由乡镇直接作为实施主体进入招投标流程。 3. 资金使用严格监管 - 管护资金必须 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审计(如铜鼓县要求资金使用情况公开)。 - 维修费用由乡镇核查后报县级审批,确保合规性(如破损工程需乡镇测算费用并组织抢修)。 三、注意事项 1. 县级保留监管职责 即使资金下达至乡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仍需对资金使用效果负责,例如: -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公示资金分配并指定科室接受异议。 - 宜春市对管护成效较好的县(如袁州区)发放省级奖补资金,体现结果导向考核。 2. 配套制度需完善 - 乡镇需建立管护人员选聘、巡查记录、维修申报等细则(参考铜鼓县管护合同与巡查要求)。 - 涉及较大工程维修时,可能需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 --- 结论 可以划拨。中央下达的管护资金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分配后,完全可由乡镇组织实施,但需满足三个条件: ① 县级制定分配方案并公示; ② 乡镇明确管护责任与监管流程; ③ 资金使用全程公开,接受县级审计与群众监督。 实际案例表明,这种模式已被多地采用,符合“放管结合、重心下移”的农田管护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