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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出售40.5斤野生蟾蜍

被告人林某某多次收购野生蟾蜍售卖,售卖的蟾蜍价值约3万余元。近日,林某某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21年3月至11月,林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联系莫某,收购在定安县岭口镇至龙门镇一带捕捉的野生蟾蜍共计40.5斤,每斤约为6-8只。林某某将收购的蟾蜍以每斤90元至13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食用,售卖的蟾蜍价值约3万余元。林某某收购并销售的蟾蜍系无尾目蟾蜍科黑眶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每只价值100元。

林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林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记者杨作品编辑程偲林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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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7 01:30
一万一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