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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85岁老人多年前和养女解除了收养关系。20多年后老人需要人照顾,他主动联系

上海,85岁老人多年前和养女解除了收养关系。20多年后老人需要人照顾,他主动联系养女,双方签下以“房产换养老”的协议,并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养女儿子名下,但没多久双方发生争执,老人果断将养女拉黑,并起诉到法院要求收回房产。养女大哭:房产是他为了补偿当年对自己的亏欠,和养老无关。而法院的判决,出乎了所有人的意料!

6月3日光明网报道,邱老伯考虑到晚年生活,他联系了已经解除收养关系20多年的邱女士。

他希望把自己的房产赠给她作为交换,邱女士能给他养老送终。

邱女士权衡后答应了,之后邱老伯买了一套房,将房产登记在邱女士儿子小宋名下,他保留了1%的份额,可以一直住到终老。

开始邱女士经常过来照顾老人,但没过多久,爷俩就因为琐事发生争执,老人直接拉黑了邱女士的联系方式。

随后将邱女士和她的儿子小宋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把房子还回来。

但邱女士却说:如果赠与房产的时候,是以养老为前提,自己根本就不答应!

邱老伯夫妻俩因为没有孩子,当年曾收养过一个女儿,也办理了正式收养手续。

夫妻俩以为,养恩大于生恩,我养你小,你养我老。

等夫妻俩老了之后,养女会像亲生的一样,为他们养老送终,身后的遗产自然会留给养女。

但后来,双方关系闹僵,1992年,邱老伯毅然决然的起诉到法院,解除了和养女的收养关系。

双方断绝关系后互不打扰,之后的20多年,再也没有任何联系。

可随着年龄的增长,邱老伯看着同龄人儿孙绕膝,内心很凄凉。

自己虽然还能自理,但是生病的时候,连个端茶送水的也没有。

特别是有些孤寡老人,人去世好久都无人知道。心里产生了恐惧和担忧,希望晚年身边有人照顾。

邱老伯曾尝试过各种养老方式,他曾给侄女提出过,用房产换养老的想法,但被侄女拒绝了。

2019年,邱老伯已经80多岁了,他感觉自己越来越需要身边有人照顾。

想来想去,他又想到了曾经的养女,虽然双方已没啥关系,但自己曾收养过她,怎么说也有过一场过父女缘分。

如果把自己的晚年托付于她,总比去养老院或者托付给陌生人要好。

邱老伯主动联系了养女邱女士,提出让邱女士给他养老送终,承诺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她。

邱女士权衡利弊之后,考虑到,老人已经80多岁了,确实需要人照顾就同意了。

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邱老伯在当年的11月份卖了自己的房子,在邱女士家附近又买了一套。

房产登记在邱女士儿子小宋和邱老伯两人的名下,小宋占99%的份额,邱老伯占1%。

双方达成协议,房子由邱老伯居住,直至他百年之后。

为避免双方反悔,邱老伯和邱女士签订了两份协议,内容是:邱女士给自己养老送终,自己的房产由她继承。

邱老伯以为房产已经过户,养老协议也已经签了,自己终于可以颐养天年了。

但他想的太简单了!和邱女士虽有过收养关系,双方也在一起生活过一段时间。

但毕竟爷俩已经分开了20多年,双方早已生疏,如同陌生人一样。

协议签订后,开始邱女士的确常来看望老人,给他买生活用品,陪老人说话,收拾收拾卫生,重温20多年前的父女情。

或许,父女俩各自的期望值都很高,却又无法达到对方的预期。

之后,两人经常因为如何居住照顾,和生活中的一些琐事发生争吵。

本就没有血缘关系的父女俩再次闹掰了。

邱老伯再次决绝的拉黑了邱女士的联系方式,随后将邱女士和儿子小宋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的房产。

邱老伯的意思很明确,我把房子赠与你,目的就是为了让你给我养老。

现在我不用你养老了,房子我当然要收回来。

邱女士却说,房子是邱老伯买的这没问题,但是他赠与房产的意思不是为了养老。

而是邱老伯觉得,当年解除收养关系时亏欠自己太多,想用赠与自己房产的方式来弥补。

所以邱女士不承认,老人说过只有赡养才赠与房产的说法。如果当时邱老伯提出这样的条件,自己根本不会同意!

曾经的养父养女在20多年后再一次闹到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邱女士称老人赠与房产是出于补偿亏欠,缺乏证据。

而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邱老伯明确写了赠与房产就是为养老。

因此法院支持了邱老伯撤回赠与房产。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邱老伯与邱女士签订了“房产换养老”的协议,明确约定了邱女士要为邱老伯养老送终,邱老伯才将房产赠与她。

这就形成了一个有条件的赠与合同关系。

后来双方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邱老伯认为邱女士没有很好地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养老义务。

邱老伯有权向请求撤销对邱女士及其儿子小宋的房产赠与。

最终,法院判决,邱老伯撤销赠与,房屋变更到邱老伯一人名下。

一审判决后,邱女士提出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光明网202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