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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男子出来旅游,入住了当地的一家知名酒店。次日凌晨,男子迷迷糊糊的刚要睡着,

沈阳,男子出来旅游,入住了当地的一家知名酒店。次日凌晨,男子迷迷糊糊的刚要睡着,突然被门锁声惊醒,只见一陌生女子闯入。男子吓坏了,自己身上没穿啥,这岂不是要被看光了,赶紧将女子赶了出去。事后,男子向前台举报了此事。前台说,调查后会给男子一个解释,可事发第二天,酒店只字未提此事。后来,在男子的追问下,酒店才解释说:该女子和他同名同姓,因此前台才发错房卡,造成这样的乌龙。同时,酒店提出给男子5000点积分,作为补偿,当男子得知这点积分连住半宿酒店都不够!更是气不打一处来,直接酒店举报了。 5月31号,肖先生从江西到沈阳玩,想着住得舒服点,选了沈阳北站旁边的一家知名酒店,办理入住。 看着气派的大堂、享受着周到的服务,肖先生心里美滋滋的,琢磨着这钱花得值。 可谁能想到,接下来发生的一件事直接颠覆了他的想法。 次日凌晨,肖先生困得不行,迷迷糊糊刚要睡着,突然感觉门外“唰”地闪过一道亮光。 他还以为是自己眼花,结果睁眼一看,整个人瞬间清醒,房门居然被一个陌生女人刷开了! 当时肖先生身上没穿什么衣物,吓得他一个激灵,扯着嗓子就喊:你谁啊!出去出去! 那女人显然也有点局促不安,虽然,有点心不甘情不愿,最后,还是乖乖出去了。 陌生女人走后,肖先生坐在床上,心脏“砰砰”直跳,后背全是冷汗。 他缓了好一会儿才想起来给前台打电话。 没多会儿,前台工作人员上来查看,信誓旦旦地拍胸脯保证:您放心,我们马上升级门锁,明天一定给您个满意的答复!肖先生想着,毕竟是大酒店,应该不会敷衍,就等着看第二天咋解决。 结果到了第二天退房的时候,前台跟失忆了似的,压根没提这事儿。 肖先生等得不耐烦,主动去问,这才等来个值班经理。 可酒店给出的解释,简直让人笑掉大牙!说是那个陌生女的和肖先生同名同姓,前台工作人员一疏忽,就把同一个房间的房卡发给她了。 “同名同姓就发一样的房卡?这是什么神仙操作?”肖先生当场就无语了。 照这么说,以后随便来个人报我名字,都能大摇大摆进我房间?这酒店的管理也太儿戏了吧? 更气人的还在后头,酒店给出的补偿方案,居然就只有5000点积分。 肖先生上网一查,这点积分连住半晚酒店都不够!合着把人吓得够呛,就拿这点打发叫花子的积分了事? 而且从头到尾,酒店连句诚恳的道歉都没有,态度敷衍得不行。 肖先生哪能就这么算了?转头就投诉到该酒店的客服中心。 可等了一个小时,酒店回电还是各种找借口、甩锅,一口咬定5000积分已经给得不少了,话里话外还暗示肖先生别小题大做,差不多得了。 这下肖先生彻底炸毛了:消费者的权益就这么随便被践踏?我花钱住酒店,连最基本的安全都没保障,以后谁还敢来?这事儿必须给个说法! 目前,肖先生已经向相关部门投诉了,铁了心要讨个公道。 这件事曝光后,网友给出不同看法,有人说:这是男人住宿,女人打开了房间。那么相反呢,是不是事就大了啊? 还有人劝肖先生说:得饶人处且饶人,差不多得了!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肖先生入住酒店,就是和酒店形成服务关系,酒店应该尽到义务。 《民法典》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肖先生入住酒店,酒店就应该为他们提供一个,有隐私安全的房间,可男子睡觉期间,有陌生女子闯入,可见酒店没有尽到应尽义务,已经存在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有义务保障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将房卡错发,导致肖先生在睡眠中被陌生女子闯入房间,侵害了肖先生的私人生活安宁,同时,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肖先生有权要求酒店道歉,并依法追究酒店的法律责任。 信源—《极目新闻》-2025-6-2。 #夏日生活打卡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