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手机店店员,发现一女孩坐在48楼窗台上,怀疑想不开了,想做傻事。赶紧回去告诉了手机店老板。老板接下来的做法,获赞无数。
小周在江北区红鼎国际47楼A座的一家手机店上班。
6月1号下午三点多,正是困得睁不开眼的上班时间。
小周偷偷溜到47楼过道摸鱼抽烟,刚吸上两口想缓口气,头顶突然传来窸窸窣窣的响动。
他抬头这么一瞧,我的老天爷!48楼过道的窗台上,不知啥时候坐了个穿黑白条纹衫的小姑娘!
那窗台窄得要命,小姑娘就这么大剌剌地跨坐在上面,两条腿晃悠在半空中,下面可是48层楼啊!
她脸色白得像纸,眼神直勾勾地盯着远处,风一吹,条纹衫的衣角扑棱棱地乱飘,看得人心脏都要从嗓子眼蹦出来!
小周烟都吓掉了!手抖得打火机都捏不住,拔腿就往店里跑。
扯着大嗓门喊:张哥!大事不好!楼上有人要跳楼!
手机店老板张先生一听,一颗心也瞬间提到嗓子眼里,两人一前一后前往48楼。
等他们摸到楼上,好家伙!小姑娘背对着他们,时不时还往前探身子,吓得张先生差点叫出声。
他赶紧比手势让小周别吱声,俩人猫着腰,大气都不敢喘,一步一步慢慢蹭过去。说时迟那时快,就在小姑娘低头抹眼泪的瞬间,张先生一个箭步冲上去,双臂像铁钳似的死死箍住她的腰,往后猛地一拽!
“咚”的一声,小姑娘瘫在地上放声大哭。
张先生蹲下身,声音都带着颤:丫头,有啥想不开的跟叔说!你这么年轻,人生才刚开始啊!想想你爸妈,你要是真跳下去,他们可怎么活啊!可小姑娘只是抱着膝盖,哭得浑身发抖,任谁问都不搭话。
小周这才反应过来,哆嗦着掏出手机报警。
直到警察带着小姑娘离开,这俩大男人还蹲在地上直喘气。
后来记者采访张先生,他挠着头笑:说不害怕那是假的!当时心里直打鼓,万一我去拉她,她一挣扎跳下去,我浑身是嘴也说不清啊!可转头又想,要是就这么看着,我后半辈子睡觉都得做噩梦!
现在警察还在查小姑娘为啥想不开。十七八岁的年纪,花一样的姑娘,也不知道到底遇上了啥坎儿。
不过万幸万幸,人是救回来了!说实话,一般人遇到这事儿,八成也就打个110,站边上干着急。
可小周和张先生愣是冒着风险冲上去,这股子勇敢救人的劲儿,真让人打心眼里佩服!
在这个大家都行色匆匆的时代,有人摔倒都不敢扶,这俩人却用最实在的行动告诉咱们:善良从来不是选择题,勇气永远不会过时!真心希望小姑娘能想开点,也给这两位平民英雄点个大大的赞!
这种行为值得大家去学习。说不定哪天你也能成为别人生命里的一束光!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好在这次事件中,张先生和小周没有受伤,但假设他们在救人过程中不小心受伤了,要是存在侵权人(比如有人故意诱导小姑娘做出危险行为),那侵权人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是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找不到、赔不起,小姑娘作为受益人,就应当给予他们适当补偿。
另外,《民法典》第1184条还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这一条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好人条款”,给见义勇为者吃了颗定心丸。
像张先生在救小姑娘时,万一因为情况紧急,不小心让小姑娘受了点轻伤,按照这条法律,他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有力保护和鼓励,避免大家在做好事时瞻前顾后,生怕一不小心惹上麻烦。
在这个快节奏、人情略显淡漠的社会,很多人遇到这类危险情况,可能就打个报警电话,站在一旁观望,这虽然不违法,但难免让人觉得少了点温情。
张先生和小周却不顾潜在风险,果断冲上去救人,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善良和勇气的力量,为他们点赞!
信源—《重庆天天630》-20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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