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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邢某买了一套房,开发商宣称楼前有5000平米的人工湖,但交房时,邢某发

山东聊城,邢某买了一套房,开发商宣称楼前有5000平米的人工湖,但交房时,邢某发现楼前只有一个小水塘,便联合其他业主到开发商售楼处讨要说法,开发商安排两个保安将邢某抬到大门外面,导致邢某受伤住院,邢某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11666.27元。(来源: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邢某看楼盘后,工作人员向刑某介绍,他们楼盘第一排是“楼王”,价格最贵,因为第一排前面将建设一个5000平米的人工湖,环境特别优美。

除此以外,第一排房屋对面土地虽然不是他们公司的,但根据规划,对面房屋建设最高6层,所以第一排房屋采光通风也特别好。

邢某和家人商量后,认为第一排房屋虽然价格比其他楼栋贵一点,但比较采光、通风和环境更好,便在开发商工作人员的介绍下,在第一排选了一套房屋。

谁知,交房时,邢某发现房前仅有一个小水塘,面积根本没有5000米,且对面房屋虽然还没有交房,但肉眼可见在10层以上。

于是,邢某到开发室售楼处讨要说法,结果发现售楼处还聚集了其他向开发商讨要说法的业主。

但开发商向邢某和其他业主解释,5000米人工湖和对面房屋不超过6层并没有写在售房合同上,换句话说,这些只是当时的宣传内容,且宣传单下面明确注明图片仅供宣传,一切以开发商交付实物为主。

邢某和其他业主自然不听,多次向住建部门反映投诉未果后,就在售楼处悬挂横幅,播放高音喇叭,要求开发商退还30%购房款。

开发商不同意业主的诉求,以业主的行为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由,多次选择报警,但民警经过调查了解后,认为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建议双方协商或者走司法程序处理,并劝导业主不要有过激行为。

于是,邢某和其他业主坐在售楼处大厅椅子上,不再有过激行为。开发商见状,便劝邢某离开售楼处,邢某称他就是休息,不同意离开。

开发商售楼处负责人就叫了两个保安,将邢某抬到售楼处大厅外面,邢某躺在地上,称自己不舒服,后被送医治疗。

邢某在医院做了颅脑、腰椎CT,急诊心电图检查,诊断为脑震荡、腰部损伤、骶尾部挫伤、腰骶椎间盘突出、肝囊肿、肾囊肿、前列腺增生,先后住院9天花费5000多元。

事后,邢某将开发商和两名保安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11666.27元。

开发商辩解:第一、邢某多次在售楼大厅闹事,严重影响他们正常工作,他们报警后警方也未予处罚,所以他们的行为属于私力救济,不属于违法行为,不存在过错,所以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费用;

第二、他们的两名保安仅是将邢某抬出售楼大厅,并没有任何伤害行为;

第三、从邢某得诊断可以看出,邢某存在过度医疗费用,所以费用应该由邢某本人承担。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开发商的行为属于私力救济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开发商因虚假宣传侵犯邢某的合法权益以后,邢某曾到售楼处采取拉横幅等一些不恰当行为,但事发当日,邢某仅是坐在售楼处椅子上,并没有任何过激行为,开发商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侵害,情况也并非紧迫,所以开发商的行为不符合私力救济。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本案开发商安排两名保安将邢某抬出售楼处,导致邢某受伤住院,侵害了邢某的身体健康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综上,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开发商赔偿邢某各项损失97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