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慈溪,最近出了件让人哭笑不得的事!8旬的岳老太捡废品时,擅自翻别人停在公共场所的三轮车,结果车突然启动,老太被拖行摔倒受伤。老太气不过,直接把车主和物业都告上法庭,索赔16.7万。车主和物业都喊冤,说这事儿跟他们没关系。法院一调查,觉得车主把有安全隐患的车停在公共场所,得担点责,老太自己也有错,最后判车主赔5.1万。 (来源: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据报道,某小区里住着一位8旬的岳老太,平时有捡废品的习惯。这天,她像往常一样在小区里转悠,寻找可以卖钱的废品。 当她走到小区公共停车场附近时,看到一辆三轮车停在那里,车上堆着一些杂物。岳老太心想,说不定这里面有能卖钱的废品,于是就擅自走到三轮车旁,开始翻找起来。 可就在岳老太翻找的时候,意外发生了。三轮车不知道为何突然启动,岳老太来不及反应,就被拖行了一段距离,然后摔倒在地。这一摔,可把岳老太摔得不轻,她躺在地上,疼得直叫唤。 周围的居民听到动静,赶紧围了过来,有人拨打了急救电话,还有人通知了车主和物业。不一会,救护车赶到,把岳老太送去了医院。经过检查,岳老太身上多处受伤,需要住院治疗。 岳老太的家属得知此事后觉得,车主把车停在公共场所,却没有做好安全措施,导致三轮车突然启动,把岳老太弄伤了,物业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 于是,岳老太的家属一气之下,把车主和物业都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费用共计16.7万。 车主得知自己被起诉,也是满心委屈。他说:我那三轮车就停在那,谁知道岳老太会擅自去翻找东西。而且我走的时候车是停好的,我也不知道它为啥会突然启动,这事跟我没关系啊。 物业也觉得很冤枉,他们表示:我们平时对小区的管理都是按照规定来的,这三轮车是车主自己停的,我们也没办法时刻盯着每辆车。岳老太自己擅自去翻找东西,这才导致了意外发生,这事不能怪我们。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岳老太的家属坚持认为车主和物业应该为岳老太的受伤负责,车主和物业则觉得自己没有过错。 从车主的责任来看,车主将三轮车停放在公共场所,该车存在启动安全隐患却未采取合理防范措施。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车主明知公共场所人员流动频繁,车辆存在被他人接触的可能,却未妥善处理车辆安全隐患,如未拔钥匙、未设置制动装置等,这种疏忽大意导致车辆意外启动,与岳老太受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所以车主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物业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一定的管理义务,但这种管理义务是有边界的。物业主要职责是维护公共区域的秩序、安全和环境等。 对于车主停放在公共场所的车辆,物业并非车辆的直接管理者,也没有权力对每辆车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监管。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物业存在明显过错,如故意破坏车辆安全装置、对车辆停放位置指示不当等导致车辆启动。 所以,从法律层面讲,物业对岳老太受伤这一事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而岳老太自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有清晰认知。 她擅自翻找他人三轮车,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基本的公序良俗和社会规范,且具有较高的危险性。 岳老太应当预见到擅自翻找他人车辆可能引发的意外情况,如车辆突然移动等,但她却忽视了这些风险,最终导致自己受伤。 因此,岳老太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上述分析,在这起案件中,岳老太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车主因未妥善处理车辆安全隐患,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物业则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详细的调查和审理后认为,车主把有安全隐患的车停在公共场所,没有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岳老太自己擅自翻找三轮车,也存在过错。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决车主赔偿岳老太5.1万元。 有人觉得车主挺冤的,谁也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也有人觉得岳老太自己也有责任,不该擅自去翻找别人的东西。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也应当尊重他人的财产和权益。 车主在停放车辆时,要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避免给他人带来潜在危险;物业要履行好自己的管理职责,但也要明确管理边界。 而像岳老太这样的个人,不能随意侵犯他人权益,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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