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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就是这么魔幻。1983年,成都某招待所工作人员周世凤夫妇,因翻录贩卖邓丽君歌

历史就是这么魔幻。1983年,成都某招待所工作人员周世凤夫妇,因翻录贩卖邓丽君歌曲磁带35盒被抓捕。法院以“翻录贩卖淫秽黄色磁带”罪名,判他们7年有期徒刑,并处100元罚金。几个月后,他们被无罪释放,理由是,翻录贩卖的是“黄色”而非“淫秽”录音磁带,“黄色”不构成犯罪,所以撤销原判,予以释放。 1983年的中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初期,社会风气却还带着浓厚的计划经济时代痕迹。那时候,文化管控特别严格,尤其是流行音乐这种“新兴事物”,在很多人眼里就是洪水猛兽。邓丽君的歌,嗓音甜美、旋律动听,却被贴上了“靡靡之音”的标签。官方认为这种音乐会让人“精神堕落”,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于是,像周世凤夫妇这样私下翻录、卖磁带的行为,就成了“罪行”。他们被抓的时候,可能压根没想过,自己只是想赚点小钱,却撞上了时代的枪口。 这对夫妇是成都某招待所的工作人员,生活条件估计也就那样,手头紧的时候,翻录磁带卖点钱补贴家用,在当时不算啥稀奇事。那年头,磁带可是稀罕货,邓丽君的歌又特别受欢迎,市场需求旺得很。一盒磁带成本也就几毛钱,转手卖出去能赚个一块多,35盒磁带下来,利润也就几十块钱。可就是这几十块钱,把他们送进了牢房。法院的判决很重,7年徒刑加100块罚金,对普通家庭来说,这无异于天塌了。 但更离奇的还在后面。几个月后,他们被无罪释放,理由让人摸不着头脑:磁带是“黄色”的,不是“淫秽”的。这个区别咋听像文字游戏,可在当时却决定了人的命运。“黄色”一般指低俗、不健康的内容,而“淫秽”则是法律上明确禁止的,两者的边界却模糊得要命。法院一开始把邓丽君的歌定性为“淫秽”,后来又改口说只是“黄色”,不构成犯罪。这翻来覆去的判决,背后其实是法律和政策在那个特殊时期的摇摆。 1980年代初,中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很多法规都是临时制定的,执行起来也靠人主观判断。文化领域的管控尤其混乱,一边要开放,一边又怕“乱了阵脚”。邓丽君的歌在台湾和香港红得发紫,传到大陆却成了禁忌,官方不让播,可老百姓就是喜欢听。像周世凤夫妇这样的人,其实就是这种矛盾下的牺牲品。他们既不是什么大奸大恶之徒,也不是故意挑战体制,就是普通人想多赚几块钱,结果却被卷进了历史的漩涡。 这事儿还不单单是法律问题,还跟当时的社会氛围脱不开干系。1983年,正是“严打”运动的高潮期,全国上下抓犯罪抓得特别狠。不仅打击刑事犯罪,连一些生活里的“小事”也被放大处理。翻录磁带这种行为,搁现在可能就是个版权纠纷,但在当时却被扣上了“腐蚀社会风气”的帽子。周世凤夫妇被判7年,其实也是一种“杀鸡儆猴”,让大家看看私下搞这些“资产阶级玩意儿”的下场。可没多久又放人,说明连执法部门自己都没整明白,到底该怎么定性这种行为。 再往深里说,这案子还反映了那个年代对文化产品的双重态度。一方面,邓丽君的歌确实影响了一大批人,尤其是年轻人,她的音乐带来了新鲜感和自由的气息,跟刻板的宣传歌曲完全不一样。另一方面,官方又觉得这种影响是“危险的”,得管住。可管归管,技术上拦不住,磁带这东西太容易复制了,一个录音机、一盘母带,就能传遍大街小巷。周世凤夫妇不过是这股潮流里的一粒沙子,他们被抓、被放,其实都是大环境下的随机事件。 从更大的历史背景看,这事儿还跟中西文化碰撞有关。邓丽君的歌代表了西方流行文化的渗透,而1980年代的中国,正试着从封闭走向开放。政策上鼓励经济搞活,但思想文化领域还是老一套保守思路。结果就是,像音乐、电影这些东西,老百姓想要,上面却不放心,管得严了又容易出笑话。周世凤夫妇的遭遇,就是这种矛盾的一个缩影。 这案子后来不了了之,周世凤夫妇被放出来后,估计也吓得不轻,再不敢碰磁带生意了。但邓丽君的歌却没停下来,照样在民间传得火热。到了1980年代后期,社会风气慢慢松动,流行音乐也不再是禁区。1990年代,邓丽君的歌甚至上了电视,成了怀旧金曲。这么一看,周世凤夫妇当年吃的苦,好像有点“冤”。他们不过是早了几年赶上了风口,结果却成了“先驱”。 回头想想,这事儿魔幻的地方就在于,它既荒唐又真实。荒唐的是,一对普通人因为几盒磁带被判7年,又因为一个词的区别被放出来;真实的是,它真切地反映了那个时代法律的随意性、社会的矛盾性。放到现在,谁会因为听邓丽君被抓?可40多年前,这却是天大的事儿。历史就是这样,离奇得让人哭笑不得。 再说说法律这块儿,当时的司法体系真挺粗糙的。像“淫秽”“黄色”这种概念,定义不清全凭感觉,法官一句话就能定人生死。别说普通老百姓,连法院自己都未必搞得懂。这案子的反转,也说明政策执行的随意性太强,今天抓你,明天放你,全看风往哪儿吹。周世凤夫妇运气还算好,碰上了政策松动,要是赶上更严的时候,可能就没这么容易脱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