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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江门市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救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因国家和省新政策的实施,我市原《江门市医疗救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江医保发〔2021〕42号)部分条款已不适用,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救助经办规程(试行)》(粤医保规〔2024〕6号)精神,规范统一我市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江门市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救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依据

(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4号)

(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救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6号)

(三)江门市医疗保障局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卫生健康局江门市乡村振兴局江门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医保发〔2024〕103号)

(四)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23〕12号)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一)明确参保管理及退费问题

为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更及时地办理参保登记,做好权益记录,确保资助参保对象按规定及时享受资助参保待遇,我市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分为集中参保和日常参保两种情形,规范了参保登记、资助参保相关程序及因认定时间、名单动态调整等产生的退费问题。

(二)明确住院期间医疗救助对象身份变动待遇享受起止时间

根据《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广东省医疗救助经办规程(试行)》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待遇享受起止时间,即在住院治疗期间变更医疗救助身份的,当次住院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三)明确医疗救助费用零星报销费用核算

根据《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医疗救助费用零星报销作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1.医疗救助对象向经办机构申请手工(零星)报销的,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零星报销需先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后,再申请办理医疗救助费用零星报销手续。

2.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参照连续参保缴费满24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的待遇标准,核算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报销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和二次医疗救助范围。

3.对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按照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后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核算其医疗救助待遇。

(四)明确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两病儿童救助报销所需材料和受理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为我市特定的救助对象类别,现明确其申请办理报销所需材料,及明确“该类人员在出院后申请医疗救助期间死亡的,其零星报销可继续办理”。

(五)要求医保经办机构持续优化经办服务

年度结束后,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主动服务,及时通知救助对象申请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确保应救助尽救助。

(六)明确经办机构公示及接受社会监督情况

根据《广东省医疗救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6号)等相关规定,明确属地经办机构应当按季度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和公示期。

四、实施时间

《通知》从2025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