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同心法院王团法庭“情法共治”,成功调解一起因黄金首饰折价争议引发的婚约彩礼纠纷案。
2024年9月,宝某与周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按照习俗结婚,宝某依习俗支付彩礼20万元及价值8万元的黄金首饰。双方原定于2025年春节后登记结婚,但因共同生活期间矛盾频发,最终未能步入婚姻殿堂。宝某认为二人已无可能顺利结婚,遂起诉要求周某全额返还彩礼及首饰折价款。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一部分彩礼在我们共同生活期间已经用于共同生活开支花掉了。”周某急切地说着相关情况,“黄金首饰不小心丢了,购买黄金首饰的8万块钱我退现金。”
“黄金涨价了,怎么能是8万块钱?”宝某反驳道。男方主张按2025年诉讼时的金价折算,认为首饰具有投资属性且金价上涨;女方坚持按购买时价格折算,并称丢失原因为男方保管不当。双方各执一词,案件调解陷入僵局。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黄金首饰的折价标准和共同生活支出扣除上。理清争议焦点后,承办法官有的放矢,采取“三步化解法”开展第二轮调解。
首先,通过调取购买凭证、保管记录等证据,确认首饰一直由女方周某保管,现虽然黄金首饰意外丢失,但周某确有其责,承办法官向周某告知保管及返还义务。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彩礼进行梳理,扣除共同生活及操办婚姻等相关事项的花销。
最后,法官向男方说明金价波动风险需自行承担的道理,同时引导女方主动退还彩礼及黄金首饰折价款。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析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周某退还彩礼及黄金首饰折价共计22万元(其中黄金首饰折价8万元),宝某放弃其他诉求。案件当场履行完毕,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案中,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宝某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则根据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嫁妆情况等事实,结合本地习俗,确定返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