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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名3岁女童被母亲及其男友惩罚跑步,直至昏迷入院。在治疗期间,医生发现女童

北京,一名3岁女童被母亲及其男友惩罚跑步,直至昏迷入院。在治疗期间,医生发现女童身上存在多处伤痕,但女童母亲却表示这都是锻炼时候摔的。不过,医生还是报了警。后经调查,该女童经常遭到母亲及其男友的虐待。目前,女童的母亲及其男友已被警方抓获归案。 据新京报5月30日报道,在2024年9月15日晚上,3岁女童小李因做错了一点小事,就被母亲孙某拽到一个僻静的地方罚跑步。 小李因为害怕被打,只得拼命地向前奔跑。然而当小李跑累了,想要休息一下时,孙某就在后面催促,就是不让小李停下来。 小李只能不停地跑,直至体力不支摔倒在地上,昏迷了过去。 小李这一昏迷,把孙某给吓了一跳,她立即将小李送到医院救治。 接诊医生在查看小李的身体状况时,发现小李的身上存在多处淤青,甚至有几处都发紫了,而且小李偏瘦,有点营养不良。 医生忍不住询问孙某:“孩子这些伤是怎么来的?” 孙某说话支支吾吾地,最后直接说这些伤都是平时跑步时候摔的。 不过,医生认为摔伤和小李身上的伤并不同,他怀疑小李可能遭受了虐待。 为了稳住孙某,医生找了个借口,然后匆忙报了警。警方很快便赶到了现场将孙某控制了起来。 经过一番调查,警方发现孙某和她的男友赵某竟然长期以立规矩为由,对小李实施虐待。小李身上的伤,都是他们二人造成的。 对于小李的遭遇,不少网友表示:“这个医生必须嘉奖,要不是他认真负责,孩子可能都活不到成年。” 还有网友表示:“并不是所有的母亲都是爱孩子的。” 那就此事该如何评价? 1、孙某作为小李的母亲,她本应该成为小李最温暖的港湾,可她却对自己的亲生女儿下手如此之狠,实在枉为人母。 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中“情节恶劣”,一般是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老人、幼童、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家庭成员,且屡教不改等等。 本案中,孙某和小李是母女关系,且二人在一起生活,符合家庭成员的条件,而孙某长期对小李实施殴打、罚跑、冻饿等行为,所以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而赵某非但没有阻止,甚至还帮着孙某一起虐待小李,所以赵某构成虐待罪的帮助犯,同样要受到处罚。 2、孙某既然如此不待见小李,那应该剥夺孙某的监护权。 《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由此可见,只要小李的生父或祖父母、外祖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来申请,法院就可以撤销孙某的监护人资格。 至于小李接下来该由谁来抚养,原则上应该是其父亲、祖父母、外祖父母来抚养,但如果有更加合适的,也可以由其来抚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孙某被撤销了监护权,她仍有义务向小李支付抚养费。 也就是说,撤销了监护权,并不是撤销抚养权,孙某是小李的生母,其就有义务抚养小李,直至小李年满18周岁。 至于赵某,他应当对虐待小李的行为,做出相应的赔偿。 3、虽然医生在遇到未成年人被侵害时,具有强制报告的义务,但还是要感谢医生的负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时的报告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该条款也给了报告人一定的容错率,不管未成年人是否受到了虐待,只要有这个可能性,就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而且即便弄错了,也不用担责任。 但如果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那必将面临法律的追责。 最后,孙某既然那么不喜欢小李,当初又为何要抢夺小李的抚养权?就算前夫在婚姻中有错,那与孩子有什么关系?小李才3岁,她是无辜的啊!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信息来源:新京报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