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给的权力?一民工给业主搬货,下楼时在电梯里抽烟,结果被巡逻的保安看到,要对民工罚款200块钱。民工不给,双方发生口角,7个保安一拥而上对民工进行殴打,造成民工一只眼睛失明。事后,民工要求保安公司赔偿128万,保安公司认为,民工是狮子大张口,法院一审判决保安公司赔偿27万,可民工觉得太少提起上诉,二审这么判了!(案例来源:广州中院)
据悉,男子黄某是农村人,在广州打工。由于自身并没有什么技术,只能接一些装卸、搬运这样的零活。
事发当天,黄某接了一个搬家的活,是给小区业主往楼上搬一些办公用品。
黄某跟工友一阵忙活,身体已经非常疲惫。在乘坐电梯的时候,有烟瘾的黄某习惯性的摸了摸上衣的口袋,发现里面还有一根香烟,很自然的便把香烟放在嘴上并点燃。
由于电梯是封闭空间,不一会儿就弥漫了烟雾。等到达指定楼层之后,电梯开门的瞬间,烟雾便顺便往外弥散。
这一幕,刚好被巡逻的保安徐某看见,立刻把黄某拦住,并大声质问黄某为什么要在公共区域吸烟?
黄某解释称自己是搬家公司的工人,接了一些零活,等干完了马上就走,并不知道这里不能吸烟。
徐某自然不相信,指着墙壁上贴着禁止吸烟的标识,要求要对黄某罚款200元,不然就不让他走。
黄某一天也就挣200块钱,他自然不愿意,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在此期间黄某的工友也走上前去,七嘴八舌的跟徐某求情。
徐某见对方人多势众,担心自己吃了亏,于是通过对讲机找来同事。在争吵期间,黄某骂了许某几句,徐某心情激动挥出一拳,将将黄某的眼睛打伤。
之后见黄某捂着眼睛在地上疼的打滚儿,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医院确诊为黄某的眼球破裂,已经失明。
事情发生后,黄某将保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128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具体到本案当中,徐某作为保安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工作期间侵犯了黄某的身体健康权,作为用人单位的保安公司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该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黄某要求保安公司赔偿128万元的损失是否合理。
法院审理时查明,在事发地点有明显的禁烟标识,黄某在该区域抽烟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该意识到在电梯内抽烟存在不妥。
法院认为徐某作为小区的保安,有权制止黄某抽烟,但是无权对黄某进行罚款,应该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鉴于黄某为农村户口,结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法院一审判决,由保安公司赔偿黄某27万余元。
宣判之后黄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在城市打工已经两年多,且一直生活在城市当中,应该按城市的标准进行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围绕其诉求,黄某提供了自己在城市租房的记录。法院二审认为,鉴于以上事实,应该按照城市的标准对黄某进行赔付。
综上,二审对于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定,对于赔偿部分调整,判决保安公司赔偿黄某各项损失5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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