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再就业人员,在上班路上发生车祸,误工费到底能不能赔?”西夏区人民法院近期受理了这样一起真实案例,以司法力量守护“银发打工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时,遇郭某驾驶的轻型封闭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于某与郭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于某出生于1958年,其因案涉交通事故受伤前在银川市某物业服务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案涉交通事故致于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及左侧肋骨骨折等伤情,经鉴定损伤后残疾程度属十级,其要求本案被告赔偿其误工费损失。本案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因于某在案涉事故发生时已年满六十周岁,不存在误工损失,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
本案事故发生时,于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并非判断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的唯一因素。根据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被告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于某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结合于某提交的证据及法院向案外人调查了解的情况,能够证实于某在事故发生前在银川市某物业服务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其因上班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无法工作,故法院依法支持于某的部分误工费请求。
法官提示
退休年龄并不是劳动终止的标志。误工费是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一,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而不是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判断标准。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法律并未对误工费作出年龄上的限制,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代表实际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权利。因此,只要个人仍有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社会劳动,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收入减少理应得到报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