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驾车盗窃线缆,担心被沿途摄像头拍到车牌号,因此用反光背心遮挡号牌,没想到反光背心在黑夜中格外显眼,驾车逃离途中被执勤民警发现并当场查获。经贵州省福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4月3日,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王某、王某超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各并处罚金3000元。
王某、王某超原系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因经济困难,两人看见该公司某项目部堆放有未使用的电缆线,便产生盗走电缆线卖钱的想法。2024年12月2日晚,王某超驾驶借来的皮卡车与王某一同前往该项目部实施盗窃。两人将电缆线拉出后,使用电动夹钳将电缆线夹断,之后将夹好的电缆线装上皮卡车驾车离开。为了逃避沿途监控摄像头的拍摄,二人用反光背心遮挡住车牌号。
次日凌晨,民警在日常巡逻检查时发现该皮卡车有遮挡车牌号的行为,立即将该车拦下进行盘查,发现车货斗内有疑似被盗的电缆线,遂将两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两人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后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1.7万余元。
2025年2月18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福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王某超地位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两人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3月,该院对此案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