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桐乡,一男子买了套毛坯房,房子在5楼,115平方,价格138000元,又买了个车库,5平方,价格3000元,随后男子去了外地,房子空置,谁知男子一走20多年,突然想起来要卖掉房子,可是他回来一看,房子已被装修,并且租了出去,住了5人,月租金1600元,男子这才知道,是原房主看他20年都不来,擅自装修好租了出去,男子大骂: 你当我死掉了啊!? 2001年的时候,朱师傅在嘉兴桐乡做生意,他原本以为,可以在这边待上很久。 他想让孩子在这里读书,就在当地开始看房。 有一位金师傅,规划到了一块地,他紧锣密鼓,在地上盖了栋5层小楼,可是盖到最后,发现资金紧张。 金师傅放出消息,他要把5层卖了,朱师傅一听,赶忙前来看房。 这套房115平,毛坯状态,价格138000,是自建房,没有房产证。 朱师傅没有犹豫,当即买了下来,又花了3000,买了楼下一个机动车车库,有5平方。 俩人签下卖房合同,合同上白纸黑字,卖方要配合朱师傅办房产证。 谁知因为房子的性质,房产证一直没能办理下来,朱师傅一打听,周围的房子都是这样的情况。 不久之后,他离开了这里,跑到湖州和国外做起了生意,转眼20多年过去,儿子长大,又想在湖州买房。 朱师傅心想,可以把嘉兴桐乡这套毛坯房卖了,这么多年,他压根就没时间打理。 七八年前,他曾经找过当地的中介,去看过一次房子,后面不了了之。 朱师傅带着儿子,一路颠簸来到房子这里,谁知到了房子跟前,他却发现,房子已经装修,里面住的有人。 朱师傅大惊失色,自己这次回来,想以毛坯房状态把房子卖了,这样就是没住过人的新房,很容易脱手。 谁知房子住了别人,他连忙报警,警方赶来一问,这才知道是原房主金师傅装修,并租了出去。 金师傅满脸委屈,我联系过你,可是这二十多年,都不见你回来。 电话号码我也没有,我看你渺无音讯,所以才装修了一下,把房子租了出去。 朱师傅气的大骂: 你看我不回来,你当我死掉了吗?你把房子装修出租,现在卖不掉了! 即便是要硬卖,也成了二手旧房,这个账应该咋算? 金师傅拿出租房合同,上面显示,甲方是金师傅本人,租房日期是2024年9月开始,每月租金1600元整。 朱师傅进去一看,里面装修简单,但是陈旧,一看就是装修了很久。 租客说他们来时,就是这个样子,有几件新家具,是他们自己添置,以前有没有住人,他们不知。 朱师傅又到楼下一看,车库位置成了一家饭店的后厨,朱师傅勃然大怒,你租出去多久,租金多少,你一并把钱还给我再说! 可是金师傅却说,还给你可以,可是我装修房子,也花了钱,装修费你得给我,然后两清。 朱师傅更加生气,房子是你自愿装修,你凿开我的房锁,擅自装修好出租,让我掏钱,没有道理! 金师傅解释,去年的时候,这房子水管因老化爆了,漏掉了几百吨水,我要换总管,一看这房子开着,既然你20年都不见人,干脆就把房子装修了出租。 这房子是农建房,在这里不能买卖,我没有联系方式,不知道你到底什么情况。 金师傅承认,擅自装修,是他不对,如果朱师傅要自己住也可以,想退房也可以,价格都可以商量。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朱师傅对房屋拥有合法的占有权和收益权,虽然房屋未取得房产证,但朱师傅与金师傅签订了卖房合同,支付了相应款项,对房屋形成了事实上的占有关系。 金师傅擅自撬锁出租房屋,侵犯了朱师傅的权益,其收取的房租属于不当得利。 金师傅并非房屋的合法出租人,其出租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朱师傅作为房屋的实际购买人,有权要求金师傅返还非法获取的租金收益。 《民法典》第715条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朱师傅是房屋的实际购买人,金师傅作为原房主,在未得到朱师傅同意的情况下装修房屋,属于擅自装修。 金师傅要朱师傅给他装修费没有法律依据。 他擅自装修房屋,朱师傅不仅无需支付装修费,还有权要求金师傅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因装修造成的损失。 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有权自行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协商的结果是一种民事和解行为,遵循了意思自治原则。 金师傅和朱师傅通过协商,达成了金师傅支付租金的协议。 最终,金师傅转给朱师傅5楼住宅7个月的租金,加上一楼车库出租20多年,每月300元的租金,合计85000元整,以后的租金,也会直接给他。 朱师傅表示,暂时不考虑卖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