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管上班时间,抽空和女员工在楼梯间,接了个吻,结果被公司以骚扰女员工为由,辞退他了,高管自然不服,这是你情我愿的事情,他起诉了公司,最后公司按112.8万年薪补发工资。 2025年5月22日,据深圳新闻网报道,林某在上班的时候,看到漂亮的女员工史某来找他,两人早就暗送秋波,他们一相见就格外的激动。 正好旁边就是楼梯间,林某控制不住自己,他拉着史某就进了楼梯间,周围没有人,两人就激动地接了吻。 不料这甜蜜的一幕被摄像头拍了下来,公司的领导看到了,他们以此为由,把林某给辞退了。 这可把林某给吓到了,林某辛辛苦苦工作多年,才爬到高管的位置,一年年薪100多万,他为这份工作可真是付出了自己所有的精力,就这样被辞退,他内心自然不甘。 他觉得公司管的也太宽了,他和女员工是你情我愿的,在楼梯间这个地方又没有其他人,激动之余接个吻怎么就能成为被辞退的理由,他想不通。 说起这件事,林某也有些后悔,他也不知道自己当时怎么就犯糊涂了。 当时他的女员工史某来找他,因为这个史某长得十分年轻漂亮,平常时就特别地崇拜他,林某也十分喜欢这个史某,喜欢她的一颦一笑,在公司里,她的一个回眸就让他开心工作一整天。 所以当时他看到史某对他微笑,甜甜的,他就有些激动了。 平时他对这个史某也确实非常好,在工作上也都有关照,能帮助他的都帮助了,也把她放到合适的位置,为的就是两人能够长相厮守。 他也很明白,在公司里,如果两人的关系,被别人知道会对工作非常不利,所以两人的交往也是非常小心的。 只是当时真的是昏了头,他一时控制不住,才会在楼梯间接了个吻,结果还被摄像头给拍到了。 就因为这件事,公司就以他骚扰女员工和利用职权谋私利为由,将他给辞退了,林某自然是慌张和不甘。 虽然他也很清楚自己的这件事情,发生在上班时间,确实不妥,影响也不好,但他觉得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达到要被辞退的程度。 而且他觉得公司辞退他的理由非常不合理。 首先是骚扰女员工这个理由,他始终觉得自己和史某是两厢情愿的,这种情况下怎么可以算是骚扰女员工。 他作为一名高管,他欣赏一名女员工,女员工也有能力坐到相应的位置,这怎么又能算是利用职权谋私利? 可就是因为这件事,他真的是被辞退了,他就要失去这年薪百万的工作了,一旦失去这份工作,他的生活将会回到原地,又得重新开始。 他越想这件事越后悔,越想越不甘心,于是就起诉公司。 1、林某认为,他和史某两人之间是自由恋爱,在楼梯间,在没有人的地方,在控制不住的情况下,接个吻,这是很正常的行为,这是史某的真实意愿,不能算是骚扰女员工的行为。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林某觉得只要他们的行为不影响工作,那么这就不算是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2、公司认为,林某的行为就是骚扰女员工的行为,因为他利用自己的职权谋私利了,这位女员工因为和他有不为人知的关系,所以得到了不正当的晋升和职位,这就是违反了公司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林某和女员工都是未婚,那么他们在公司谈恋爱并不算是违反公司规定,但是他们如果已经已婚,那么这件事就是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了。 一审中,公司拿出监控作为证据,认为林某他们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因此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诉求。 林某自然不服,提起了上诉,他始终认为,他和史某之间的事情,并没有对公司产生不好的影响,这是员工之间的正常情感需求,对工作也没有造成任何影响,所以他认为公司是违法辞退。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林某提出的诉求有理有据,因此要求公司以112.8万年薪给林某补发工资。 那么你认为林某应该被辞退吗?(来源:深圳新闻网—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