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以单价4元的价格,从门店买了100杯柠檬水,在景区里进行售卖,每杯卖6元,三个半小时的时间便销售一空,共获利254元。男子把自己卖柠檬水的全程拍成视频发布在网络上,结果有网友称,男子的行为存在违法风险,品牌方若追究,男子或将面临法律责任。(来源:经视直播)
据悉,男子是一名生活类博主,经常拍摄一些适合普通人的小生意,并通过视频的方式进行发布。前不久男子见景区内缺少便利店,大热天里,景区里只有售卖纯净水以及冰棍的流动商贩,男子灵机一动,从门店一次性购买了20杯柠檬水。
由于是走的团购的价格,男子的买价为四元,等骑手将柠檬水送到景区之后,男子又找来一个保温箱,又在里面放上了冰块,开始售卖冰柠檬水,售价为6元。
没想到,20杯柠檬水不到半个小时就销售一空,男子决定提高难度,又以同样的方法从门店下单80杯柠檬水,在短短的三个半小时之内,男子又卖光了78杯柠檬水,共获利254元。
男子将自己的实操视频发布在网络上之后,很多网友认为男子简直就是商业奇才,有个别执行力强的人,已经开始效仿男子的行为。
不过也有网友认为,男子这种转售的行为,是存在违法的风险的,该门店为连锁店,一旦被品牌方追责,男子将有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男子以4元的价格买进,又以6的价格卖出,是否涉嫌违法?
《价格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在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男子在景区内加价售卖柠檬水的行为,并非是违法行为,由于景区内市场供需关系的特殊性,男子加价售卖的行为并不违法,且一杯6元的价格,也并非普通消费者难以接受。
第二,品牌方是否有权对男子进行追责?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产品通过正常买卖合同交付给购买者后,购买者获得产品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条同时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购买者有权对其合法取得所有权的产品进行转卖等处分行为。
另外《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以后,他人再次销售的,无需获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
具体到本案,男子在平台下单柠檬水,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应视为双方形成买卖合同,男子就依法享有该商品的拥有权以及处置权,也就是说,男子是可以将柠檬水进行转卖的。一旦品牌方对男子追责,其行为涉嫌违法!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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