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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桩借钱闹剧可太离谱了!北京,冯女士为给儿子买房,找张先生借了115万,这钱全用

这桩借钱闹剧可太离谱了!北京,冯女士为给儿子买房,找张先生借了115万,这钱全用在房子首付和还房贷上了。当时家里其他人都没掺和,就冯女士自己忙前忙后。结果到了还钱的时候,全家都翻脸不认账。丈夫称不知借钱这回事,儿子儿媳更是直接撇清关系。张先生气坏了,自己好心借钱,却要不回钱。最后法院判决冯女士个人担责,这家人可真是让人大跌眼镜。

据2025年5月21日环球网报道,冯女士有个儿子,眼瞅着到了结婚的年纪,可没房子哪成。为了儿子能顺利结婚,有个安稳的住处,冯女士那是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到处想办法筹钱。

后来,她找到了朋友张先生,跟张先生哭诉自己的难处,说儿子结婚就差一套房子,希望张先生能帮帮忙。张先生是个热心肠,看在多年的交情上,就借给了冯女士115万。

冯女士拿到钱后,那是马不停蹄地给儿子买了房,付了首付,还拿出一部分钱用来还房贷。

这整个过程,冯女士家里其他人都没怎么出面,就好像这事儿跟她家里其他人没关系似的,全是冯女士一个人在忙活。

日子一天天过去,到了还钱的时候,张先生就去找冯女士一家。可这一去,可把张先生气坏了。

冯女士的丈夫田先生一听是还钱的事,立马就变了脸,说自己根本不知道借钱这回事,还说家里的钱都是冯女士在管,跟他没关系。张先生听了,还是耐着性子跟冯女士丈夫解释。

接着,张先生又找到冯女士的儿子和儿媳。本以为他们作为年轻人,能明事理,可没想到,他们比冯女士丈夫还绝。

儿子直接说:这钱又不是我借的,跟我有什么关系,你们找我妈去。儿媳也在一旁附和着,那态度,就好像这115万跟他们家一点瓜葛都没有。

张先生这下彻底懵了,自己当初是看在和冯女士多年的交情上,才好心借钱给她,想着她家里人肯定也知道这事。

而且这钱也是为了她儿子结婚买房用的,怎么现在到了还钱的时候,全家人都翻脸不认账了呢?

张先生越想越气,可又没办法,只能一次次地去找冯女士一家理论。

可每次去,都是碰一鼻子灰,冯女士一家不是推三阻四,就是干脆躲着不见。张先生实在没办法了,一气之下,就把冯女士一家四口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冯女士一家还是那副死不认账的态度。冯女士的丈夫还是一口咬定自己不知道借钱的事儿,儿子儿媳也依旧说和这钱没关系。冯女士低着头,一句话也不说。

在这起借钱引发的纠纷中,核心在于债务承担主体的认定,即冯女士的家人是否需要为这115万的债务负责!

从法律层面分析,债务承担需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借款合同是冯女士与张先生之间签订的,张先生基于对冯女士的信任出借了款项,冯女士是借款合同的直接当事人。

冯女士的丈夫、儿子和儿媳并非该借款合同的签订方,在无明确证据表明他们对该借款存在共同意思表示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他们为债务人。

冯女士丈夫称不知借钱这回事,且表示家里钱由冯女士管。从法律角度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严格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冯女士丈夫未参与借款过程,也未事后追认,且115万借款金额较大,超出了一般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冯女士丈夫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冯女士的儿子和儿媳更是直接撇清关系,声称钱不是他们借的。在法律上,债务不会因借款用途而自动转移给使用人。

虽然这笔钱用于给儿子买房、付首付和还房贷,但这是冯女士对借款资金的自主处分行为。

除非儿子和儿媳与冯女士之间存在明确的债务承担协议,或者存在其他法定情形,否则他们没有法律义务承担这笔债务。

冯女士作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她亲自向张先生借款,并实际支配和使用该笔借款,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她在整个借款和还款过程中,未能与家人就债务承担达成一致,也未能获得家人的共同债务意思表示,所以只能由她个人承担这笔债务。

综上所述,从法律逻辑来看,冯女士个人承担这笔债务是合理合法的。

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应谨慎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债务承担情况,避免因对债务承担主体认知不清而遭受损失。

而借款人也应明确自身责任,不能随意将债务转嫁给他人。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给出了判决结果,让冯女士个人承担这笔债务。

冯女士当初借钱的时候,咋就不跟家里人商量好呢?现在倒好,自己一个人背上了这115万的债务,以后的日子可咋过。

而她家里人,享受了房子带来的好处,却不想承担还钱的责任,这做法实在是让人不齿。

张先生也是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借钱可得多留个心眼,不然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