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男子被债主找上门来,向他讨债2.6万元。男子看了一眼债主拿来的欠条,一脸懵圈,赶紧解释:欠条上的时间显示,正是10多年前,彼时,自己正躺在ICU病房抢救,根本没那分身乏术去借钱。口说无凭,奈何欠条上有他的签名和身份证复印件,债主认为他就想打赖,直接将他告诉上法庭。随后,法院判男子支付债主2.6万元本金以及10多年的利息。男子比窦娥都冤,却无法自证清白。岂料,判决下来以后,事情竟出现了反转。 据齐鲁壹点,5月22日报道:一直堵在胡显青胸口的那块大石头,终于可以放下来了。 胡万青做梦也没想到,有一天,会有一个素不相识的人找上门来,而且,张嘴就让自己还钱。 胡万青整个人都懵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问题是,自己连对方都不认识,又怎么可能向他借钱呢? 向胡万青讨债的人叫朱明才,他一口咬定胡万青欠了他2.6万,还拿出借条为证。 胡显青看了一眼借条,他不敢相信上面写有自己的签名和身份证复印件。 他心里清楚,这名字根本不是自己签的,可是这身份证复印件是怎么回事?难道有人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去冒名借钱了吗?他又看了一下借款时间,是2010年1月8日签署的借条。 然而,胡显青清楚地记得,那时自己正因车祸在医院ICU病房抢救,生命垂危,生活完全无法自理,甚至连基本的沟通都做不到,又怎么可能跑出去借钱呢? 但无论胡显青如何解释,上面的名字不是自己签的,至于身份证为什么是自己,还有自己那时候正在住院,朱明才都认为胡显青强词夺理,就是想打赖。 胡显青没借过钱当然不能认账,将朱明才扫地出门。 朱明才一气之下,将胡显青告上法庭。 2025年4月4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尽管胡显青在法庭上出具了他住院期间的病历,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借款的可能。但法院认为这不能作为胡显青没有借过钱的证据,不予认可。 最后,法院依据朱才明提供的借条和身份证复印件,判决胡显青偿还2.6万元本金以及10多年的利息。 胡显辉觉得自己比窦娥都冤,奈何无法自证清白,只能自认倒霉。 万万没想到,判决下来后,事情竟出现了转机。 借钱的介绍人刘源文仔细查看胡显青的照片,惊觉眼前人与他们记忆中借钱的人长相不同,赶紧把这一发现透露给了朱明才,朱明才这才仔细回忆当初借款人的样貌,不免心里敲起了拨浪鼓,难道自己真是情急认错人了?是有人冒用胡显青的身份信息借了钱,真正的借款人却躲了起来? 朱明才虽然着急把欠款讨回来,但也不能随便找人背锅吧,这种事他还真做不出来,良心上过不去,随后,将此发现告知了胡显青。 胡显青决定提起上诉,到底是谁这么缺德,趁着自己在ICU生死未卜,冒用自己的身份证,做出这种伤天害理的事? 网友炸了,借条是什么时候借的?也不调查一下。借十年了,或者20年了,还有没有效果,直接就判了,这是不合理的! 法院判的这么快,说明从起诉,到送传票,到一审,没多长时间就完结了,普通人,起诉个经济案,没有三五个月,可搞不完!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民法典》第657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法的借贷关系需要双方真实的意表达,胡显青当时在ICU昏迷,显然不可能与朱才明达成借款合意,也就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在本案中,朱才明仅凭借条和身份证复印件起诉,而胡显青提供了住院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无借款可能,此时朱才明应进一步提供如款项交付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发生。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对借条签名的真实性存在争议,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申请启动笔迹鉴定程序,通过科学的鉴定来确定借条签名是否为胡显青本人所签,以此判断借条的真实性和效力。 信源—-《齐鲁壹点》-2025年-5月-22日。 #春日生活打卡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