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2749W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
住所: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经调查,当事人系襄阳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种子中转仓库及初检室迁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当事人将该项目外墙真石漆和内墙乳胶漆工程分包给襄阳恩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襄阳恩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招用马祖进等9名农民工施工,但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上述农民工工资共计168000元,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襄人社监行理〔2024〕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在15日内先行清偿上述农民工工资,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清偿责任。以上事实有襄人社监行理〔2024〕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2024年12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襄人社监处告〔2024〕7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听证会中,当事人请求我局对本次听证会情况及当事人想解决问题的态度综合考虑,给予更多时间解决欠薪问题,并请求免予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的请求,我局要求当事人尽快履行襄人社监行理〔2024〕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先行清偿马祖进等9名农民工工资。听证会后,当事人仍未主动履行清偿义务。2025年2月21日,经我局申请强制执行,襄城区人民法院从当事人账户强制划拨并支付了马祖进等9名农民工工资。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18000元。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在收到缴纳罚款的二维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襄城区檀溪路160号